在澳洲,如果父母一人是澳洲的永久居民或者澳洲公民,未成年子女或者是「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是可以申請澳洲永久居民的。一直以來,在移民法中,關於「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定義是不清楚的;2018年5月1日,審理Cole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FCAFC 66 的聯邦法院法官們一致同意做出裁決,明確了如何界定「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相關法規。
移民法的規定
根據移民法規(the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第802.214(2)條,如果子女是超過18歲,但是,是「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還是可以進行澳洲子女移民的申請。而根據移民法規的第1.03條規定: 「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 是 「因為身體或者腦力受損,喪失了工作能力的子女」 。但是,移民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到底什麼是喪失了工作能力:喪失了一小部分工作能力就能符合定義,還是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案件案情
在Cole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FCAFC 66中,申請人是一名20歲的英國公民。她用打工旅遊(Working Holiday Visa subclass 417)簽證來到澳洲,之後決定以擁有澳洲永久居民身份的父親作為擔保,申請子女(Child Visa subclass 802 )簽證。在申請中,她陳述自己因為有抑鬱症以及因為童年陰影而導致的創傷後應激障礙(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導致自己喪失了工作能力,所以,自己滿足「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要求。
移民局拒絕了她的申請,她進行了移民法庭的上訴。在移民法庭上,她提交了自己有抑鬱症以及創傷後應激障礙的證據。但是,申請人的狀況比較複雜:申請人並非完全永久的喪失了工作能力。法庭面前的證據顯示,申請人在英國和澳洲都有做過零時工;甚至在移民法庭開庭的前一周,申請人都在工作。
另一方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醫療證明,醫囑是在申請人的抑鬱症以及創傷後應激障礙完全康復之前,不宜進行全職工作。根據心理醫生的評估報告,申請人可以進行每周15小時的工作,之後可以根據恢復情況,逐步增加工作時間。
移民法庭認為,移民法規里關於「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規定是申請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因為本案中的申請人只是喪失了一部分的工作能力,所以,不符合移民法規關於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規定。移民法庭維持了原判,拒絕了申請人的簽證申請。申請人之後選擇在聯邦法院進行上訴。
雖然聯邦法院最後還是判決申請人不符合「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規定,並判申請人敗訴,但是,聯邦法院同時也認定,移民法庭所適用的「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定義是申請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法律解釋是錯誤的。聯邦法院認定,只要申請人喪失了大部分的工作能力,就符合「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定義。喪失大部分的工作能力則是:申請人因為身體或者腦力的問題,不能進行大部分的工作;申請人進行的工作完全不能夠支持自己的獨立生活。聯邦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申請人只是喪失了「少量、輕微」的工作能力,算不上「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
結語
除了子女移民簽證,澳洲很多簽證是可以附帶子女的。對於不同的簽證,什麼是算「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有沒有年齡上限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想知道更多關於特定簽證的「需要依賴父母的子女」的規定,您可以來偉博律師事務所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供稿:偉博律師事務所
圖片:供稿方及網路
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5月11日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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