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事移民法律多年,明白很多人希望移民澳洲的目的是為了他們的下一代,但當他們有機會移民時,他們的子女可能已經成年(已經達到18周歲)。澳洲移民法律里有所謂「依賴子女」的條文規定:若簽證申請人被定性為「依賴子女」,他們便可以被擔保移民。
誰是《移民條例》所指的 「依賴子女」?這似乎是一個有點 「模糊的」 或 「晦澀」 的問題。但是,對於那些尋求申請 「子女」簽證 (802類別) 的父母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成年子女」是指一個已經年滿18周歲的簽證申請人,尤其是在這個「長時間的青春期」的時刻,許多18歲以上的孩子還沒有在經濟上獨立的時候。
《移民條例》子條例 802.214(2)確實包括一項 「特別規定」,這使得18歲以上的子女獲得澳洲永久性的「子女」簽證成為可能,條件是:該兒童符合 「依賴子女」的定義,條例1.03。反過來, 「依賴子女」的定義規定,如果子女「由於子女的身體或精神機能的全部、或部分喪失而無法工作,將被視為『依賴』」。從這一定義中產生的困難問題是,子女是否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部分」無能是否足夠。
聯邦合議庭的一個最近的決定Cole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FCAFC 66(2018年5月1日),就這一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澄清。
本案的背景情況如下:簽證申請人是一名英國公民,最初是以工作假期簽證抵達澳大利亞。隨後,她申請了一個「子女(永居)802簽證」,申請人的父親擔任她的擔保人。申請簽證時,作為子女的簽證申請人已經20周歲。移民部首先拒絕了該簽證申請,理由是申請人不能滿足她的醫療條件符合「無行為能力的工作」的定義。在AAT也敗訴後,隨後,在聯邦初級法庭上,簽證申請人提出了對這一拒絕決定的申訴。
在AAT開庭時,有證據表明,申請人因童年創傷而患抑鬱症和創傷後應激障礙。由於這些因素,申請人在某段時期無法工作。然而,也有證據表明,申請人並沒有永久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而且在英國和澳大利亞都有過僱用她的時期。事實上,有證據表明,她一直工作到法庭審理前一周。AAT還有證據表明,申請人不應全職工作,直到她處理她的精神健康問題。心理上的證據表明,申請人能夠尋找到每周15小時的臨時工,她可以逐漸增加她的工作時間。AAT認為,「依賴子女」的定義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完全喪失所有工作的能力。因此,由於申請人能夠在兼職的基礎上進行一些工作,AAT斷定她不符合這一定義。因此,AAT官員確認拒絕了她的簽證。
雖然聯邦初級法院也認為,「依賴子女」的定義要求一個人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並贊成AAT的判決,但申請人父親不滿意初級法院的判決,最後再次上訴到聯邦合議庭。最終,聯邦合議庭的判決書認為,「「依賴兒童」的定義要求一個人必須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這種對條例的演釋是不正確的。聯邦合議庭認為,條例1.03 中的「依賴子女」的定義並不要求一個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相反,法院裁定,對該條例的正確解釋,允許一個人在「實質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符合定義。也就是說,由於他們的身體或精神狀況、其賺錢能力,使申請人無法從工作中獲得足夠的收入,並需要財政支助。同時,聯邦合議庭指出,只有「瑣碎」或「最低限度」工作能力的人,不能滿足「受撫養依賴子女」的定義。即是說,申請人最終推翻AAT決定,AAT 要重審此案件。
這個最終案例被聯邦合議庭做出更詳細的解釋,對「依賴子女」的定義做出了非常有意義的批註,可以幫助「成年依賴子女」簽證申請人更清楚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移民條例。
以上的案件,幸好有一名經驗豐富的移民代理為申請人把關,鼓勵申請人上訴,否則,單憑申請人的見識,恐怕難以成功!
筆者近日處理了數宗澳洲公民及永居身份被取消案件,得到非常正面的效果。如果讀者對移民部的決定感到不滿意,筆者可以為您的案件尋求更高級的裁決。很多時候,AAT及法院會對移民法有更深刻的解釋,對申請人有利。
供稿: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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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1月22日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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