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對「澳洲移民法」中關於學生簽證條例進行多次修訂之後,某些疑問竟然還能夠持續下去,令人費解及吃驚。最近,一個來自聯邦巡迴法院的案例:「Kaur v移民及公民部長(2017)FCCA 3369(2017年12月12日)」,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最好的例子。
「移民法」 :自動取消學生簽證的舊法案、新法案修訂
讀者可能會記得,2012年12月12日生效的「2012年移民立法修正案(學生簽證)法」修訂了「2000年海外學生教育服務法案(簡稱「ESOS」)」,用來終止了這箇舊的「移民法」第137J條例部分的「自動」取消學生簽證之內容。
這項修正案是為了落實被稱為「騎士審核」的「學生簽證計劃中的戰略回顧」的建議。該建議是基於學生簽證持有人在校期間不滿意的課程出勤率、或課程進度無法跟上校方規定而自動取消學生簽證,並將該自動取消學生簽證制度替換為「將不遵守學校課程規定的學生信息用作更具針對性和戰略分析的學生差異輸入系統,以及評估學生簽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
根據原來舊的「移民法」第137J條、ESOS第20條例,當發送給學生簽證持有者關於即將取消其學生簽證通知後的第28天到期時,該學生的學生簽證將被自動取消,除非在該日期之前,學生要麼同意並遵守該通知中的內容,要麼採取主動行動,向移民部遞交關於自己在校期間的違規行為和導致違規情況的解釋,用以推翻其學生簽證將被取消的決定,為自己爭取留校而繼續學業。
新的「2012年修正案」的做法是:取消了之前舊的「ESOS法案」的要求,把監督違反學生簽證的責任交給了學生註冊的教育機構,由教育機構向違反學生簽證條件的學生髮送關於其學生簽證即將被取消的通知。
舊的「移民法」第137J條例的「自動取消學生簽證」取決於「ESOS法案」的通知,它阻止學生註冊的教育機構直接發送通知給學生。而新的修正法案的目的是:終止舊的「137J條例」下的自動取消學生簽證政策,將發送通知責任轉至學校,實質上是給學生更多的簽證不被立即取消的有利機會。
那麼,如果在這些法例修改之前發現學生有違規事件、並且通知了學生簽證持有者,會發生什麼?這是否意味著,在簽證持有人未遵守通知、或未能及時提交移民部關於解釋其違規行為的情況下,他們的學生簽證已經被自動取消了?
案例一:學生簽證被取消,聯邦法庭成功翻案
以上問題在最近的「Kaur v移民及公民部長(2017)FCCA 3369(2017年12月12日)」 案件中,被法院做出了清楚的裁定。
案例的事實背景是:學生簽證持有人2009年2月到達澳洲,目的是參加食品加工的證書III課程和管理課程的英語課程學習。然而,抵達澳大利亞後,簽證持有人因為她家鄉的父親和姐姐都病亡,結果導致該學生因「生病、沮喪和擔心家庭問題」,而終止了學習。
2010年,該學生簽證持有人發現她的學生簽證已被取消,雖然其簽證在2011年才到期。
發生了什麼問題?原來是她的教育機構根據舊的「ESOS法第20條例」向她發出其學生簽證將被取消的通知,證明她在證書III課程中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學術成績,因此違反了她的學生簽證條款8202。
但是她聲稱,自己從未收到她的教育機構發出的通知。關於移民部能夠出具的正式取消其學生簽證的文本通知,唯一留檔是卻只是該通知的副本,其中沒有包括學生的地址(!!)。
而且:移民部無法從該教育機構那裡獲得舊法案中第20條例項下對該學生的簽證將被取消的通知實際上已經發給簽證持有人的證據,據稱該通知已發送到的地址,甚至涉及的是學校通常使用的商業慣例類的方式而發送的。
因此,在此背景下,聯邦巡迴法院的Riethmuller法官接受了學生簽證持有人關於她從未收到通知的說法,並因此做出了「聲明」,表示:在此種特定情況下,舊的「第137J條例」並未導致該學生的學生簽證被自動取消,學生簽證持有人獲得了原來的學生簽證。
案例二:澳洲永居簽證被取消,成功翻案
另外,筆者在2016年底接到了一個澳洲永居簽證被取消的案件,主人翁是一個未滿18周歲的孩子,她的父母在絕望下找到筆者。筆者告訴他們,孩子的案子十分困難,因為移民部證實:父母為孩子提供虛假數據而騙取永居身份,筆者要從法律條文規定中跟移民部周旋。經過一年多的時間,與移民部四次來回的解釋,最終在今年農曆新年前接到移民部的通知,孩子可以保留其澳洲永居身份。
其實,以上的案件可以令很多人明白:如果簽證有問題,不要氣餒。很多時候,您的努力爭取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好結果。
作者:Stanley CHAN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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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1月23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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