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很多人申請澳洲配偶簽證都遇上麻煩,不單是移民部對申請人百般刁難,動不動便發出拒簽信,完全不給予申請人任何解釋機會。很多申請人本以為把案件遞交到上訴的審裁處便會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哪裡想得到現在的審裁處,處處偏幫移民部的決定。
今天,我們要講述的這個配偶簽證案例,是關於309類別臨時居住配偶簽證(澳洲境外遞交)的。該類簽證的特點是:申請人在澳洲境外遞交簽證申請,等簽證批准後,才可以入境澳洲。該案例的主角是一位50歲的簽證申請人和他的女兒一同申請配偶簽證,澳洲擔保人是57歲,兩人均有離婚史。移民局和上訴庭都裁判他們的關係不是真實和長久的,所以都拒絕了他們的申請。然後,他們於2017年2月繼續上訴到聯邦法庭。法庭從以下幾點做了仔細的審查:當審理配偶簽證的時候,需要考慮到這段關係中的各個方面,而不是只是參照法律條文中的死規定。例如:經濟狀況:共同的房產和財產;共同的責任:雙方的經濟承諾、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共同分擔的家庭花銷;共同照顧子女;生活和居住的安排:共同承擔的家務勞作;在公眾場合作為配偶出現;關係被朋友認知:共同出席各種社交活動;住在一起時間的長短;相互依賴的程度,感情的支持;雙方的關係是否長久……等等因素。
法庭認為:上訴庭太過武斷,沒有審核所有的材料,太過放大不重要的信息。例如:上訴庭認為,申請人與擔保人所講的戀愛發展過程前後口供不一致。還有,申請人結束上一段婚姻的時間,太過於接近與擔保人結婚的時間。上訴庭亦認為,他們沒有共同的經濟承諾,只有車是在申請人名下;又指出,擔保人寄給申請人的錢,申請人會分次還給擔保人(上訴庭只是無端猜測,根本沒有證據);他們沒有考慮到:其實,擔保人在一些政府機構(例如Medicare 或者Centerlink)都有告知她是已婚。再加上申請人在澳洲有父母和兄弟、姐妹,上訴庭就偏見的認為:申請人想要帶著女兒,利用配偶簽證移民澳洲。根本沒有考慮他們其它已提供的有用信息。
在上訴庭認為申請人和擔保人沒有共同經濟承諾方面,法庭認為是不公正的。理由是:
1.擔保人當時沒有工作,收入是來自於政府的養老金。她現在要在澳洲照顧自己的母親、申請人的母親,還有她的孫兒們。另一方面,申請人不工作,是因為他生活在農村,無法找到工作,所以,經濟方面,他和他的女兒必須依賴擔保人。他也做農活,但是,他沒有很多收入;
2.擔保人提供經濟支持給申請人,因為在申請人的國家,可以取出擔保人的錢來花銷(這個是有證據的);
3.擔保人每兩周給申請人寄200澳幣;
4.從2013年到2015年,擔保人都有在海外取錢,來裝修他們在海外的聯名房產。為了使他們的房子生活起來更舒適,擔保人一共匯給申請人15,000澳幣。但是,上訴庭卻只看到這個房子只是在申請人名下;
5.擔保人為兩人買的車是在海外使用,但車子只是在申請人名下;
6.申請人和擔保人都宣稱:寄出的這些錢都是為了申請人女兒的生活需要,包括:食物、衣服等;
7.擔保人在福利部領得的收入,都是花銷在她自己、申請人,還有他女兒身上;
8.他們也打算等申請人入境澳洲後,開一個聯名賬戶。並且申請人也打算好,以後在澳洲親戚的一間裝修公司里工作。
而上訴庭對以上這些理由和證據都不予以考慮,反而無端猜測申請人會將擔保人寄給他的錢還回去。法庭認為:上訴庭根本沒有證據說明自己的論斷。就在這種情況下,上訴庭根據武斷的猜測就拒絕了申請人已經被移民部拒絕了的上訴申請。
法庭還認為,在領取政府津貼的這方面,擔保人彙報單身或者已婚是會直接影響到她領錢的數目。但是,擔保人已經把她已婚的狀況報告給了福利部,那麼,這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明她是真的結婚了;另外,在報稅方面,擔保人在稅局也是已婚的狀態。而上訴庭也沒有詢問是否已經將他倆的關係通知給了政府機構或者公共場合;在車子方面,上訴庭也沒有詢問為什麼只是註冊在申請人名下;匯款方面,上訴庭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請人會把錢還給擔保人,只是純屬猜測。而且,上訴庭認為他們的未來計劃很空洞,但是實際上他們已經為未來鋪好了路,申請人會在親戚的建築公司工作。
法庭通過對於這段關係中的各個方面的了解,認為他們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在經濟承諾方面;在政府部門都有他們是配偶的記錄;足夠的相片;通訊記錄;來自親屬和鄰居的陳述;以上這些方面都足以說明他們關係的真實性。上訴庭想要他們的社區部門出示證明,但是,社區怎麼會注意這些呢?法庭認為:衡量一段關係的真實性,不能片面的糾結在一些不重要的信息上,應該從各個方面去考慮。最後,這兩位申請人和擔保人得到了公正的裁決。
筆者也曾經幫助一些遇到類似情況的客人取得最後的勝利。這些客人開始都痛苦不已,經過筆者的分析和指點後,找到正確訴求法律的途徑,最後都和愛人團聚了。如果一開始就找到筆者,我們都會耐心的給予各個方面的指導。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到,請不要自以為是真實的案件,就一定會獲得簽證。而筆者的工作就是幫您取得最後的永居簽證,令您得以在澳洲展開美好的生活。
作者:Stanley CHAN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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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11月23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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