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證申請人在澳大利亞境內,根據澳洲移民法,如果該申請人達到以下條件,就可被認為是難民,並可以永久留在澳大利亞生活。
難民的定義:
有足夠的原因而害怕被原籍國制裁,而不能夠、或不願意返回到原籍國。
這個定義是向前看的,意思是:即使在你離開原籍國時還沒有這個恐懼,但來到澳洲後,由於事情的發展而產生了這個恐懼,同樣也可以申請難民簽證;
或者,你在原籍國曾經被制裁過,當時並沒有這個恐懼,但來到澳洲後,你產生了被原籍國再次制裁的恐懼而不敢回國,你也可以申請難民簽證。
什麼是澳洲認可的「足夠的原因」:
- 你的害怕,是由於:
- 你是一個特定種族的成員;或
- 你有一個特定的宗教信仰;或
- 你有一個特定的國籍;或
- 你是一個特定的社團成員;或
- 你堅持一個特定的政治觀點。
這五個原因中的任何一個;
- 這五個原因中的任何一個,都足以被原籍國制裁;
- 這個制裁包含嚴厲的傷害和系統化的歧視行為;
- 你返回原籍國後,被制裁的可能性很大;
- 這個可能性適用於你原籍國的任何區域。
供稿:澳洲王剛律師 澳法先鋒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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