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155類居民回澳居留簽證」是專為已獲取澳洲永居身份的簽證5年後到期,簽證申請人希望返回澳洲、並保留澳洲PR而設立的特別簽證。在現實中,很多人因不能滿足在持有PR期間居住澳洲時間的要求,而不能申請到長期的155簽證。本期,我們就三個大家容易混淆的常見問題,做具體解析。
一、什麼樣的簽證申請人能夠拿到5年的「居民回澳居留簽證(Resident Return Visa)(Subclass 155)」?
自申請「居民回澳居留簽證」之日的過去5年里,以合法的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亞居住至少2年,將獲批未來5年有效的「155居民回澳居留(永居)簽證」。
注意: 只有當簽證申請人在過去5年中,以合法的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亞居住至少2年,才有可能獲批未來5年有效的155永居簽證。只要簽證申請人在過去5年中,在澳居住時間少於2年,哪怕少一天,哪怕有各種各樣與澳洲的緊密聯繫,哪怕有澳洲永居/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在澳洲,都沒可能拿到未來5年有效的155永居簽證。因此,簽證申請人在過去的5年中至少已在澳居住了2年,是唯一續簽未來5年「155居民回澳居留簽證」的必要條件。
二、簽證申請人在過去5年裡,以合法的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澳大利亞居住時間少於2年, 但滿足「與澳大利亞有緊密聯繫」條款,那能取得未來多長時間的155簽證?
答案是一年。即簽證申請人在過去5年中,未在澳住滿2年,未來續簽「居民回澳居留簽證」時,如申請人滿足「與澳大利亞有緊密聯繫」條款,或獲一年的「居民回澳居留簽證」。那一年滿了怎麼辦?那就只能一年一年的續簽,除非申請人在任何時間滿足了過去5年中至少在澳居住了2年,才能拿到未來5年「居民回澳居留簽證」。
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與澳大利亞有密切聯繫、並有益於澳大利亞(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 )」,以證明申請人符合回澳居留簽證的要求。這些「與澳大利亞有緊密聯繫」方面,包括:
1.商務關係的材料:
1) 商業所有權或現任合伙人的證據;
2) 最新年度報告及(或)財務報表的副本;
3) 你積极參与該商業活動的證據。
2.文化關係的材料:
1) 你作為演員、音樂家、畫家或作家等從事專業藝術活動的證據;
2) 你現任澳大利亞宗教、體育或文化團體會員的證據。
3.工作關係的材料:
1) 你受雇於澳大利亞機構、或跨國/外資公司澳大利亞分公司的證據,以及你任何與職位相關的工作關係證據;
2) 澳大利亞機構的工作證明。
4.個人關係的材料:
1) 陪同澳大利亞公民配偶出國;
2) 若你有直系家庭成員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公民並住在澳大利亞,則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和他們在澳大利亞的身份證明,如他們護照所有頁數經認證的副本。若你同時提供並列出你所有家庭成員的居住地址,則有助於你的申請;
3) 若你在澳大利亞擁有房屋或其它個人財產,則需提供所有權證明。
注意: 這裡說的是「密切」聯繫、並有益於澳洲。許多人可以拿出一些以上的證明,說明與澳大利亞有聯繫,但是不是「密切」聯繫,這就不一定了。另外還要說明,這種密切聯繫是有益於澳大利亞的。僅有聯繫,並不能讓澳大利亞有益,這也不行。
三、簽證申請人未在過去5年裡,以合法的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澳洲居住2年,且未滿足「與澳大利亞有緊密聯繫」,怎麼辦?
簽證官將繼續審核該申請人是不是滿足三個月的「居民回澳居留簽證(Resident Return Visa )(Three Month – subclass 157)」條件。即,如果申請人滿足:
1.過去5年里,以合法的澳洲永久居民身份在澳洲居住至少1天以上、但小於2年;
2.如申請155簽證時,申請人在澳洲,因為有”令人同情和強制性的原因(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Reasons)” 需要離開澳洲; 或申請人在境外,上一次離開澳洲是因為有”令人同情和強制性的原因”;
3.除非有”令人同情和強制性的原因”, 申請人在申請「155居民回澳居留簽證」時, 必須還沒離開澳洲三個月以上。
滿足以上3個條件,簽證官將會簽發給申請人一個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有效的155永居簽證。
「令人同情和強制性的原因(Compassionate and Compelling Reasons)」包括:
- 申請人的家人在海外有重大疾病;
- 申請人要在海外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 申請人在海外有任何讓無法控制的事件發生,需要去海外處理等等。
作者:Tony Xiong (如要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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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老託運通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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