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的含義
做無罪辯護並不是律師認為當事人無罪,而是認為其不一定有罪,需要警方來證明當事人的罪名。如果警方無法證明其有罪,則無罪辯護成功,法庭需要當場釋放犯罪嫌疑人。
已知涉嫌犯罪,仍可做無罪辯護
既使一犯罪嫌疑人告知他的律師他有罪,他的律師如果看到警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仍可以為他做無罪辯護。因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可能已構成事實上的罪名,但還不構成法律上的罪名。
事實罪名不同與法律罪名
第一:他有可能為另一個人說謊,試圖承擔責任;
第二:即使是他做的,或許只是另一罪名有罪,而不是當前罪名有罪;
第三:即使是他做的,或許僅僅是一定程度的有罪,而非全部責任;
第四:即使是他做的,或許警察無法證明。
明知涉嫌有罪,在警方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還可以,甚至需要做無罪辯護,是律師的工作職責,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部分。
供稿: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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