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中,雙方父母為夫妻當事人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幫助之情況非常常見,少至經濟補貼,大至購買房產,乃至購買生意。然而,當婚姻關係破裂的時候,如何分配父母為夫妻貢獻的這一部分金錢的份額,在家庭法的訴訟程序中也是常見的一個問題。
常見的父母幫助夫妻當事人購買房產,法院要處理的問題是:這部分財產是屬於父母送給夫妻兩個人的禮物,在離婚事宜中,最後是需要放到夫妻共有財產裡面進行分割?還是屬於父母借給孩子的錢,在離婚事宜中是需要把這部分錢還給父母、再進行財產分割?
最近一個案子中,在購買房子前,當事人男方丈夫A、妻子B雙方簽訂了財產協議,表明A將會持有父母貢獻給這套房子的錢。由於父母貢獻了購買房子的錢,A會對這個房產持有87.5%的份額,而B 會對這個房產持有12.5%的份額。A的父親C支付了購買房子的定金和印花稅。在C準備貸款的時候,C告訴銀行:是自己將這部分貸款作為禮物送給A和B。而夫妻雙方寫信給C的律師D表明:C給的錢是作為借款給A,用以保證A在這個房產上86.5%的份額。隨後,C寫信給自己的律師D,讓D準備他給A和B借錢的第二抵押(第一抵押是銀行)。
當婚姻關係破裂的時候,父親C要求把自己這部分錢償還回來。與此同時,B也向法院提出申請,表明C給A的錢是禮物(也就代表不用再還給C,而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最初,法院認為C的錢是作為禮物給A的,所以這筆錢不需要償還,是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配。C上訴。上訴法官通過雙方所說的話和三個人當時的行為得出財產協議:這筆錢是C作為借款給A的,是當時因根據當時的需求借出,通過抵押來確保錢能償還回去。
而一般案子中,父母不會向C一樣,找律師準備婚前財產協議和抵押文件,父母一般也不收取利息,也可以不收回借款,更沒有任何法律文件。這樣的借款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是父母給孩子的禮物,無需償還。而且,需要注意,如果在孩子或者孩子的伴侶有生意的情況下,把房子作為抵押,相比於父母借款來說,債權人可能會對這個房子享有優先索償權。
我們盛澤律師行在為顧客準備財產協議過程中,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證,以及這部分錢不會由於離婚程序而損害到當事人以及父母。我們的專業律師,為您的財產保駕護航。
供稿:澳洲悉尼盛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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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18年2月6日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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