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難民保護簽證

澳大利亞難民保護(人道主義)簽證是一個永久居留(綠卡)簽證。此簽證是簽發給那些符合聯合國難民公約定義、並且受到本國政府迫害而來澳洲尋求保護的申請者。此簽證獲得者在滿足居住條件後,可直接拿澳洲護照。

一. 聯合國難民公約

《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後簡稱「日內瓦公約」)於1951年7月28日在聯合國日內瓦特別大會上通過,1964年起生效。1967年,該公約增加了《難民法律地位備忘錄(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簽署於1951年的日內瓦難民公約依然是國際難民法的最重要基礎文件之一。

二. 負責難民事務的國際組織

聯合國於1946年成立了「國際難民組織(International Refugee Organization, IRO)」,是為處理及安置因第二次世界大戰所生的難民問題而設置的暫時性組織,使各國理解難民問題是國際性的事務,並關切難民的安置及遣返等事。

由於難民事務的複雜性,聯合國大會於1950年成立「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簡稱「聯合國難民署」;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承接國際難民組織的事務。

 三. 難民定義

按照聯合國1951年難民公約的規定,一個人由於種族、國籍、宗教信仰、特殊社會團體及與政府持不同政治見解,目前身處國外,具有充足理由懼怕回到自已的國家而受到迫害,因而不能或不願意接受其原居住國的保護,即是難民。

而近年來,雖然許多新興類型的難民,如:因居住環境的破壞而被迫遷徙的所謂「環境難民」(Environmental Refugee)及經濟難民(Economic Refugee)等也備受關注。但這些是否符合聯合國難民公約對難民的定義(即受到迫害),具有很大的爭議。目前,大多數國家將不會為這些人提供保護。

 四. 迫害定義

根據澳大利亞《移民法1958》規定,難民保護簽證評審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申請人受迫害的可能性,而「迫害」並沒有統一的被接受的法律定義。凡是由於種族、國籍、宗教信仰、特殊社會團體及與政府持不同政見而遭受本國政府的生命威脅及限制人身,都構成迫害。迫害還包括其它對人權的嚴重侵害,也構成迫害行為。上述迫害對當事人構成威脅,而產生了巨大的恐懼感。

五. 澳大利亞的義務

由於澳大利亞是聯合國1951年難民公約以及1967年難民議定書的簽署國,因此,澳洲政府有義務為符合聯合國難民公約難民定義的人提供保護。

六. 澳大利亞難民保護簽證的種類

按照遞交簽證申請時,申請人所在的位置及到達澳洲的合法性,澳大利亞難民保護簽證可分為下列幾種:

  1. 如果您持有合法的簽證進入澳洲,您可以申請澳洲境內永久性保護簽證(866類別);
  2. 如果您是以非法方式進入澳洲,如:船民、偷渡等,可以申請臨時保護簽證(785類別)及避風港簽證(790類別);
  3. 如果您在澳洲以外的國家申請,您可以申請下列類別的保護簽證:
    1. 難民簽證(200類別);
    2. 國內人道主義簽證(201類別);
    3. 國際特別人道主義計劃簽證(202類別);
    4. 緊急援救簽證(203類別);
    5. 危險中的婦女簽證(204類別)。

要想知道哪種保護簽證適合您? 請儘快聯繫我們的難民律師。我們可以為您做出準確的評估,及為您準備最有效的申請方案。

 七. 申請難民的理由

首先,要符合聯合國難民定義,申請人必須提出同難民公約相一致的懼怕受迫害的理由,包括:

  1. 種族:種族歧視被視為嚴重的侵犯人權。此類包括所有因民族、人種的原因而受迫害的申請人;

民族:申請人因屬於某民族團體而受到迫害;

  1. 國籍:因申請人的國籍而遭受其實及迫害;
  2. 宗教信仰:申請人因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是某個宗教組織的成員而遭受迫害;
  3. 特殊社會團體:由於申請人屬於某個特殊社會團體的成員,而此團體是遭受政府打壓及取締的,因而申請人也遭受同樣的迫害。雖然社會團體沒有嚴格的定義,但一般來說,社會團體是由一些具有類似背景和社會地位的人士組成,例如知名人士團體、婦女團體、教會組織、同性戀組織等;
  4. 與政府持不同政治見解:申請人因與政府持有不同政見,而政府不能容忍申請人對政府的政策及行為發表反對意見,從而對申請人進行懲罰及迫害。

雖然申請難民的原因不盡相同,但由於難民申請是一項嚴謹的法律程序,申請人需要選擇專業的難民律師來提供法律建議,並完成專業的申請。

八. 申請難民簽證的步驟

在澳洲申請難民保護,一般包括下列步驟:

  1. 評估您是否符合聯合國難民定義;
  2. 幫您準備保護簽證的申請;
  3. 為您準備上訴複審庭,如果簽證被移民部拒絕;
  4. 上訴聯邦巡迴法庭,如果簽證被AAT上訴庭駁回,維持移民部結果;
  5. 申請移民部部長干預,如果簽證被聯邦法庭駁回,維持AAT上訴庭結果。等等。

 九. 成功案例

  1. 李先生持旅遊簽證來到澳洲,曾在中國遭受迫害。在朋友介紹下找到我們。我們的移民律師仔細的分析了李先生的情況,為其遞交了保護簽證申請。由於我們注重細節,使李先生在移民局一審時就成功拿到永居簽證。
  2. 一對巴基斯坦難民申請被拒。我們從移民局調出其全部檔案,仔細分析,調整方向,駁斥移民局的判案經過,申請RRT(現合併至AAT)上訴,為客人成功取得難民簽證。
  3. 馬先生夫婦申請難民失敗,AAT 也駁回申請,維持原判。客人找到我們,成功幫助他們獲得移民部部長的特赦,喜獲難民資格。
  4. 張小姐在澳非法居留超過5年,同澳洲公民結婚。在我們資深律師的大力幫助下,沒有離境等待,在澳洲境內成功拿到結婚簽證。
  5. 陳女士因移民法案條例3的問題,簽證申請被拒。我們成功為陳小姐解決條例3逾期未歸的轉簽問題。

我們的專業移民律師精通各種複雜變換的澳洲移民法律,認真、細緻地辦理各類離奇、疑難、複雜的移民及上訴案件,大量成功案例,歡迎有疑難簽證問題的人士諮詢。

 

 

作者:查爾斯·朱律師

供稿:聯邦移民中心。版權所有,如果轉載,請註明作者姓名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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