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都知道剛買的新房一定要搬進去住,然後這個房子才能成為你的自住房。那有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你可以推遲住進去,然後這個房子還能成為你的自住房呢?
比如說你買了房子之後想裝修或者翻蓋一下再住進去,這樣還可以算自住房嗎?或者
如果你已經有了一個自住房,你想把這個自住房(A)賣掉,賣掉之後呢搬到另外一個房子(B)里,但是你又覺得B房子條件不是很好,你想把它翻倒了重新翻蓋。
像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
這個時候那你可以運用條款 S118-150, 這樣你有四年的時間來維修和翻蓋這個房子。房子蓋好之後一定要在可能的情況下立刻搬進去。最長的時間是四年內蓋完房子,然後在可能的請情況下馬上就要搬進去,然後這個房子才成為你的自住房。
在運用這個條款時,一定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修好了或者重新翻蓋好了一定要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搬進去住。
- 第2個條件就是你一定要在裡邊最少住三個月以上 。
- 你只能選擇一個自住房,不能同時擁有兩個,當然例外情況總是有的。那就是這個六個月的的交叉期間法則可以運用。
以上條件3中的這個規定,就是當你已經擁有了一個自住房,然後呢你要搬進另外一個房子的時候,那這個中間有六個月的時間你可以把兩個家都作為你的自住房。
那你想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你可以使用這個六個月的條款呢,那有兩個前提條件的:
一個前提條件的就是你一定要在過去的一年裡在這個房子裡面連續住滿了三個月的時間
而且
同時你在過去的12 個月里,沒用這個房子來賺錢。
但是,又有新情況了,當你在第B套房子蓋完了之後.你搬進去住了一段時間。你想把它賣掉了,然後搬去和孩子一起住了。有人說了在那一刻這房子是你的自住房,不用管增值稅的。
那就要看一下你在裡邊住了多長時間,在多少年之內你把房子賣掉了。如果時間很短的話,就很有可能被稅務局認為這是你在為了掙錢才把這個房子翻到重蓋的。
這個時候就可能你的房子不會被算成你的自住房從而來豁免增值稅,而是當做以賺錢為目的一個行為。如果是被稅務局認定是一個以賺錢為目的的行為的時候,那你這個房子就不會享有豁免增值稅的優勢了。
那你就有可能就要付增值稅,或者還有可能把這個收入被算成是一個普通的生意收入而不是一個增值的問題。這需要具體來分析。
諮詢專業人士永遠都是最安全的。
聲明:我們這裡只是提供稅法的推廣不是針對任何人的情況給出建議,在做出任何決定前請諮詢你的會計師或稅務師!
Neena Wang
CPA
稅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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