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程序中,有些當事人使用秘密錄音作為證據,這種行為在家庭法的案子中也是非常普遍的。但是,有時候,當事人對於錄音證據的價值估量程度和法庭對錄音的價值估量程度有著很大的區別。而且,在州法律和聯邦法律方面對錄音證據的態度也是不同的:
州法律:
澳大利亞的每一個州對於錄音證據有著自己的法律、法規。比如,根據維多利亞州監控設備法(Surveillance Device Act 1999)第六條規定:即使一方是法庭程序的當事人,這一方未經過所有被錄音者的同意,錄音也可能是違法的。
聯邦法律:
根據證據法第138條規定:法院在排除不恰當的、以及不合法的證據方面有著自由裁量權。如果證據是在違反相關州的法律情況下獲得的,這樣的證據法院可能不予採納。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錄音是在不合法規的情況下獲得的,法院會考慮某些因素來決定是否採納證據,比如證據的價值、證據的重要性以及獲取證據違法的嚴重性等。
在澳洲的案例法中,一些情況下,法官雖然採納了證據,但是也會斥責錄音這方的行為。比如,一個案子中,女方將一個錄音設備在孩子和爸爸相處的時候放置到孩子身上,這段錄音雖然被法院採納了,但是,當事人雙方都受到法院嚴厲斥責。法院認為:父親在和孩子相處中的確存在不當行為,然而,母親將這種錄音設備在孩子和父親相處的時候放在孩子身上也是非常惡劣的行為。雙方父母在這個程度上,虐待孩子方面同樣有罪。但是,在另一個案子中,法院採納了妻子錄下的家庭暴力的證據。
把錄音證據遞交法庭的程序
遞交法庭的錄音證據,取決於證據的類型、聆訊的類型以及司法人員如何看待這個案子。錄音是要作為證詞的一部分遞交法院。並且,這份證據也要在聆訊前確保給到對方,無論這份證據是否對錄音這方有利。
總之,錄音和錄像的證據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是有用的,但是,也要注意這可能是個雙刃劍。家庭法訴訟中的程序複雜多變,在不同的州,錄音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紛繁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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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澳洲悉尼盛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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