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悉尼房產市場的火爆,大家都紛紛開始購買起自己心儀的房產,V姐也收到了很多來自客戶關於房產問題方面的疑問。帶著這些問題,我們將在這期文章中為您詳細解答有關房產買賣資本增值稅(CGT)的各種「套路」!
對於曾經作為主要住宅(Main residence)後來用於出租的房產,在出售時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資本所得稅(Capital Gain Tax, 簡稱CGT)?
當納稅人從其主要住宅(Main residence)搬出,開始將該房產用於出租時,該納稅人就可以將該房產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來抵稅(如:購買該房產所產生的利息,物業費,地稅,房產保險等。)
從表面上來看,當納稅人從其主要住宅(Main residence)搬出,開始將該房產用於出租時,由於該房產在其出租期間不再認為是該納稅人的主要住宅,所以在出售該房產時,該納稅人只能享受到部分主要住宅資本所得稅豁免(Partial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但是,出售曾經作為主要住宅(Main residence)後來用於出租的房產,在計算其資本所得稅時,納稅人可以應用「暫時空置原則」(Temporary absence rule)和「市場價值原則」(Market value rule)來降低其應交納的資本所得稅。
「暫時空置原則」(Temporary absence rule)
當一處房產不再作為納稅人的主要住宅,即納稅人從該住宅搬出後,納稅人可以應用暫時空置原則,在其不居住在該房產的整個期間或部分期間內,繼續將該房產作為其主要住宅。
「暫時空置原則」規定:
當納稅人從其主要住宅(Main residence)搬出後,如果該房產沒有用於營利目的,那麼該納稅人可以繼續無限期的將該房產作為其主要住宅。
當納稅人從其主要住宅(Main residence)搬出後,如果該房產用於營利(如用於出租),那麼在該房產用於營利目的的一個單一期間內,該納稅人可以在最長期限為六年的時間內,仍舊將該房產視為其主要住宅。
如果納稅人應用了「暫時空置原則」,那麼在該房產被視為納稅人的主要住宅的期間內,該納稅人不能再將其他房產作為其主要住宅。
案例1:房產出租低於6年
Kate在2006年5月購買了一處房產,在此後的兩年中,她一直住在該住宅中。2008年,Kate由於工作原因在別的州租房居住,並在接下來的五年中將她的房子用於出租。然後Kate賣掉了該處房產。Kate總共持有該房產的時間為七年(兩年自住加五年出租)。
Kate是否可以應用「暫時空置原則」,從而避免為其出售房產的所得交納資本所得稅?
可以。在該案例中,Kate可以選擇應用「暫時空置原則」,在其房產出租的五年中,繼續將該房產視為其主要住宅。所以Kate不必為其出售房產的所得交納資本所得稅。
「市場價值原則」(Market value rule)
如果納稅人從其主要住宅搬出,而且該房產第一次用於出租的時間在1996年8月20日19點30分以後,那麼該納稅人可以利用「市場價值原則」。納稅人在利用「市場價值原則」時,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由於房產曾用於營利目的(如:租賃),所以在出售該房產時,納稅人只能獲得部分主要住宅資本所得稅豁免(Partial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如果房產在首次營利時間(即第一次出租時間)之前即刻出售,納稅人已經獲得全部的主要住宅資本所得稅豁免(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如果納稅人使用市場價值原則,那麼在出售房產時,會影響到納稅人的資本收益或資本損失。市場價值原則的內容如下:
在房屋用於營利目的時,用此時該房屋的市場價值(Market Value)代替其成本價值(Cost Base)來計算資本所得;
從房產首次用於營利目的時開始,納稅人對該房產開始一個新的所有權階段(a new ownership period)。
市場價值原則不具備可選性。這意味著只要滿足市場價值原則的條件,該原則就自動適用。
供稿:曉梅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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