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的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一方作為申請人向法院遞交文件,需要讓申請人採取措施,有效的通知到對方。
法律文件送達給對方,可以通過個人(滿18歲)送達,也可以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或者郵件)的方式送達。送達文件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澳洲境內,需要比法院聆訊時間早28天;如果在澳洲境外,需要在比聆訊早42天。當您考慮到對方會拒絕接受信件的方式,法律上建議您採取個人送達的方式。如果對方找過律師,需要確定對方的這個律師可以代表對方接受相關的法律文件。
個人送達法律文件的情況
送達法律文件的人不能是向法院提交申請的申請人,但可以是朋友、家人或者是專門的送達員。當送達文件的人不認識對方的時候,要給送達人員一個關於對方的表述和照片,以確保送達人員能確定對方就是要送達文件的人。一旦送達人員確定對方就是要送達文件的人,送達人員需要向對方簽一個叫做確定接受服務的文件。有時候,會出現對方拒絕接收送達人員送來的法律文件,在這種情況下,送達人員需要告知對方這是什麼文件,並且把文件留給對方。
在法律上,為了滿足送達服務條件的要求,送達人員需要寫一份證詞,這份證詞要在律師或者有授權的人見證下進行。如果對方同意簽字的話,可以把這份證詞給對方看。申請人還可以完成一份關於證明簽字頁的證詞,表明申請人可以認出自己伴侶的簽字。如果送達程序出錯、或者材料準備不齊的情況下,離婚申請可能被拒絕。
在對方不配合、申請人無從獲知住址的情況下,您需要準備送達員的證詞、您的證詞。如果您可以辨認對方的筆記,您還要準備關於證明簽字頁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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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澳洲悉尼盛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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