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條款的無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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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條款的定義

如果一個合同規定:違約方所需支付的金額,在與因違約所引起的、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相比,在數量上是誇張的、有悖良心的,則該條款屬於懲罰性條款。

懲罰性條款無效

在合同中,如果某一條款被定性為懲罰性條款,該條款則失去效力,無法強制實施,對於非違約方來說,直接導致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不能得到保障;對於違約方來說,如果懲罰性條款已經被實施的,如被扣減貨款,違約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賠償金、或追回本該不被剝奪的權利。

可能屬於懲罰性條款的情況

  1. 除了要求違約方賠償合理損失之外,再另加其它經濟賠償;
  2. 除了要求違約方賠償合理損失之外,再另加合同之外的其它懲罰;
  3. 本可以用金錢賠償的,但卻剝奪違約方的其它合同權利;
  4. 用特定金額懲罰違約方,而該金額並不是預估的實際損失;
  5. 用特定金額懲罰違約方,而該金額和合同中各種違約可能所造成的損失不相稱;
  6. 用特定金額懲罰違約方,而該金額是一個純粹的違約威脅,和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無關。

如何避免出現以上懲罰性條款

  1. 只要求合理賠償,不另加其它懲罰性賠償;
  2. 只在合同範圍內設定賠償機制,和該合同無關的賠償不強加;
  3. 能用金錢賠償的只用金錢賠償,不取消違約方的其它合同權利;
  4. 在合同中解釋賠償金的合理性;
  5. 如果合同中涉及多種違約,則針對每一項違約,設定一個賠償金;
  6. 不設定純粹為了保證履約的賠償條款。

 

 

供稿:王剛律師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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