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責任提供證據?需要什麼程度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有責任拿出證據,說明事情確實發生了。比如:你告某人拿錢後拒絕付貨。那麼,你要證明你們之間有一個合同,你付了錢,但你確實沒有收到貨。有些證據可以用實物來證明,比如紙質的合同、付款憑據;而有的證據沒有實物,例如沒有收到貨,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來證明:你確實沒有收到貨。如果被告反駁,那被告需要提供證據來反駁那件事。比如對方說你收到貨了,那他要提供你確實收到貨的證據。如果他也沒有實物證據,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來提供證據。
在法庭上,需要原告與被告各自展示各自的證據和證詞。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只要判斷一件事情發生的可能性比沒有發生的可能性大(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這件事確實發生了。如果法官在看過、聽過所有的證據、證詞後,認為沒有收到貨的可能性比收到貨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對49%, 法官都有權利宣判對方沒有付貨。法官會命令被告付貨或退款,以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如果任何一方認為宣判有誤,可以上訴。
在刑事訴訟中,通常是警察起訴被告。警察是公訴人,受害人是警察的證人。警察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事情發生了,這個證據的要求程度是超過合理的懷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就是認定了的可能性。這比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擊:A和B看到C打了D一個耳光,那A和B的證詞就達到了基本是認定了是C打了D。
另外一種情況,間接的推斷:A被錄像走進一個房間,該房間中只有另一個人B。在A走出後,C發現B被殺了,並看到A身上有B的血跡,雖然無人直接看見A殺了B, 但通過有證據的間接判斷,基本也認定是A殺了B,法官可以宣判A殺了B、並對A判刑。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質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證據來推翻這種質疑,而這個證據也需要是基本認定了的程度。比如:被告說他當時不在場,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證人看到他在場,那就達到了是基本認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它自身的理由或借口來減輕罪名,說是正當防衛、或有精神問題等,那被告有責任拿出證據,而這個證據的要求程度,僅僅是有的可能性比沒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
之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訴訟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一旦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對被告影響很大,法院必須要特別謹慎。
用證據和規則說話
訴訟,沒有人可以保證勝負。法院是根據證據說話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沒有拿到有效的證據,或組織的證據不合理,也無濟於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認為原告有理,但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原告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規則,宣布被告無罪。
律師的作用,就是利用這些規則,收集證據、並恰當地運用證據,而保護客戶的最大利益。
(完)
供稿:王剛律師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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