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
很多讀者對申請難民的成功率產生很多疑惑,他們也會對移民部會如何處理有關申請有疑問。筆者明白:很多申請人因為材料不足、又或對自身的問題沒有正確的反映,最終一個很好的案件被白白浪費掉。筆者接觸過幾個案件,申請人在移民部拒簽的情況下,再找筆者替他們上訴到AAT,筆者發現:他們當初的申請沒有反映實際的事件。最終,筆者替他們整理好所有聲明及文件,AAT審裁處的官員最後接受解釋,上訴案件成功,發還移民部作出批准簽證的決定。
筆者知道:很多人利用申請難民來達到延長居留時間及取得工作許可,因為現在通過AAT上訴、再到聯邦法院提出訴訟的審理時間可以長達四年之久,但是,部分申請人是滿足保護簽證的定義的。現今,最多申請保護簽証的是馬來西亞國藉人士:從去年七月一日到今年四月三十日,共有1,626份申請,24人申請成功,83個申請自動撤銷,217個申請沒有繼續。
筆者介紹一下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以及 1967 年「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
難民公約最重要的貢獻為:列出在何種情況下,簽證申請人定義為國際社會中所認定的難民。該公約中第一條第二款言明到:「難民是指:「現居住在原籍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的地方,因種族、宗教、國籍、錄屬於某一特定社會團體(Social Group)、或政治立場,有確鑿理由害怕(Well-founded Fear)遭到迫害(Being Persecuted),同時,不能、或者因為懼怕迫害,而不願接受原居留國的保護、或返回該地之人」」。
當時的簽約國家因為害怕,若將難民定義的範圍擴大,那麼這些國家自己所要負擔的國際道德責任就越多;在地理上,將範圍限定在「歐洲地區」;時間上,則將難民的定義局限在「1951年1月1日前所發生之事件造成的難民」。難民公約將時間與地點範圍局限的做法,使許多在1960年代經歷非洲地區獨立戰爭的國內人民無法獲得難民身份,才有了日後非洲團結組織對難民公約的補充。
難民公約除對時間與地點加以限制外,部分文字在使用上產生了模糊點,造成難民定義在學術及實踐上都產生了爭論:
(1) 「有確鑿理由害怕」(Well-founded Fear)與「遭到迫害」(Being Persecuted)兩者的用詞不夠精確,亦未定義出範圍及程度;
(2) 未說明進行迫害的機構;
(3) 籠統的使用社會團體一詞。
Ferzy Sztucki為難民公約內容文字的模糊性提出解釋,認為:公約草創者使用模糊又不嚴謹的辭彙作為公約內容的原因,是他們心中擁有共同的默契,認定難民公約只是針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歐洲難民,所以,不需要多加在文字上來表達精確,甚至認為這樣的「模糊性」反而增加了難民公約的彈性。但也有反論者認為:這樣的模糊性造成在實踐上,有些國家為了逃避履行義務,便聲稱那些因為內戰、一般暴力行為、或因受到國內人權藐視而逃離的人,不屬於公約中「遭受迫害」的人,而得以拒絕提供保護。
但隨著冷戰對峙的開始、被殖民地國家獨立浪潮的開始,許多在非歐洲地區衝突中產生的難民不斷增加。這些多數不符合難民公約文字的難民,使國際社會了解到:必須要有新的規範,才能使其他非歐洲地區的難民也獲得同樣的保護。於是,在 1967年,國際社會為了使難民公約更加完備,而共同簽署了難民議定書。1967 年難民議定書的主要功用,就是使「難民」一詞不再僅適用於難民公約限定之時間及空間,而是由各締約國自行執行,不需要受地理上的限制。
如果各位讀者認為自己、或身邊的朋友符合資格,或有任何查詢,請聯繫筆者。
作者:Stanley CHAN
圖片:網路
Stanley Chan澳洲移民及法律諮詢
澳洲移民代理註冊號碼 MARN: 0430097(Chan)
Melbourne Office墨爾本辦公室:
Suite 3, 49 Wadham Pde,
Mount Waverley VIC 3149 Australia
諮詢電話:+61 3 8833 7288
Mobile手機:+61 0 444 522 514
Email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