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在澳洲,資產保護是你無法迴避的話題。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因為資產糾紛而引發的財富流失離我們從來都不遙遠。再加上西方人個人主義色彩濃厚,擅於維權,且澳洲的法制也相對完善,「法庭上見」也不只是一句口號。就小編個人經歷,剛來澳洲兩年就因為租客與房主的租約爭議被捲入了一場聽證會中,你就可見,保護自己是多麼重要。2015年澳洲離婚家庭為48,517,比去年上升了4.3%,由於離婚引發的糾紛幾乎以每年5%-10%的速度增長,其中多半都源自於資產糾紛問題。
之所以說這麼多,就是要告訴你,埋頭賺錢固然很重要,但正視資產保護的問題,防患於未然同樣是關鍵的一環。6月11日,曉梅會計事務所即將推出的系列講座,其目的就是為大家介紹一些資產保護的有效方式,為大家補上這塊非常容易被忽略的重要話題。
多種投資模式比對
一般說起資產保護,比較重要的內容是企業的資產保護,以及有關遺產與離婚時財產分配時的自我保護。這些我們都將在6月11日的講座中談到,在這裡我們會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更多的信息,可以通過我們的講座進行進一步了解。
企業的資產保護不單單是一個獨立的話題,我們一般都結合成本、省稅性一起討論的。企業(或者生意)的結構一般有5種:個人(Individual/Partnershipof Individuals)、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公司(Company)、單位信託(Unit Trust)以及自管養老金(SMSF)。每一種結構都有自己的特點與優勢,故沒有萬能的一款,只有最適合自己的一款。下面我們大致列一下各種結構的利弊得失,更多內容,我們都會在未來的講座中作更為詳細的闡述。
個人是最常見的投資模式。它的好處是能夠讓生意人能夠靈活運用「負扣稅」的原理,從而抵扣其它方面的收入,從而降低稅率;而且個人也能夠獲得增值豁免,也就是說,個人在省稅性上是有優勢的。但是,個人也造成了收入無法分配,沒有資產保護優勢的弱點。
全權信託有著可分配收入與資產增值的優勢,這樣就使得成員整體的稅率降低。而且,全權信託有著很高係數的資產保護性。它使得受益人不會因為糾紛問題對自己個人的財產造成衝擊。但是,全權信託的運營費用較高,而且虧損也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才能對沖信託中其它的收入。
公司作為一種常見的生意模式,30%(小生意為28.5%)的恆定稅率導致在盈利過高的情況下,它要比個人划算得多。而且公司也具有一定的資產保護的作用,如果公司負債過高導致破產,多餘的負債不會攤到股東上來。但是,公司的虧損很難轉移;公司也很難對資本的增值擁有50%的優惠;而且公司也只能提供有限的資產保護。
單位信託能將利息的抵扣從單位信託的層面上轉嫁到單位信託持有人身上,同時,單位信託也能對單位信託持有人起到部分資產保護的作用。但是,其虧損同樣只能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對沖信託中其它的收入。而且,單位信託還會產生增值稅事件。
自管養老金的超低稅率有很大的省稅優勢,而且自管養老金能夠將虧損對沖其它的收入,總的虧損能夠轉移到下一財年。但是,自管養老金的模式使得資產在很長世間內被禁錮起來,而且,自管養老金最好要配合公司、信託一起使用,這也使得運營成本大大增加。
離婚時的資產保護
離婚與遺產也是我們6月11日講座中非常重要的主題。無論是離婚還是過世,都意味著財產的重新組合,涉及到分配的資產在定義上也是非常寬泛的,它不僅僅指房產和個人資產,甚至信託與養老金也存在著流失的風險。
《家庭法》有作出說明,養老金被認為是資產,因為會成為資產池的一部分,所以夫妻離婚時,養老金的利益同樣需要被分配。
要想保護遺產與離婚時的資產,一項重中之重的協議就是有約束力的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這也是我們屆時講座中要重點談到的話題。BFA是保護自己資產、避免離婚財產糾紛的一個有力武器,它的財產範圍設計到了絕大多數資產,這其中就包括了養老金。
BFA有以下優勢,包括:
- 確定在離婚之時,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 降低了資產分配的問題必須通過法庭解決的風險;
- 降低了離婚時對財產的分歧;
- 可在婚姻之前就決定資產、或是遺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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