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在偉大的資本主義國家澳洲,資產保護一直都是很重要的話題。而在其中,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又是一個避免不了的話題。澳洲的離婚率普遍較高,據調查,約三分之一的澳洲夫妻最終無法走到最後。一旦夫妻走到了離婚這一階段,就會面臨著財產分配的結果。
理論上,涉及到分配的資產,其定義是很寬泛的。不僅僅包括房產(如家庭住房、生意用房等)和個人資產(現金、汽車、傢具、投資項目等等),甚至連信託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風險。
截止2016年9月30日,澳洲養老金的數量已超過了2.1萬億,毫無疑問,對夫妻來說,養老金構成了資產當中極其重要的一個部分。而對於養老金,《家庭法》也有作出說明,養老金被認為是資產,因此會成為「資產池」的一部分,所以一對夫妻在離婚時,養老金的利益同樣需要被分配。
養老金的分配可以分為「可分割利益」與「不可分割利益」。通常說來,大部分養老金的利益都是「可分割」的,「不可分割的利益」只佔很少一部分,而且大多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比如在養老金的持有人處於極度的經濟困境時,養老金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養老金的問題籤署有約束力的財產協議的話(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就將由法庭對此作出裁決。裁決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分配裁決(Splitting Order),一種是擱置裁決(Flagging Order)。廣義而言,分配裁決是要求trustee將養老金分配給養老金持有人的配偶。這種分配可以是養老金的某種比例。另外一種是擱置裁決,這主要是阻止Trustee處理養老金的利益,直到法庭最終作出裁決,或是離婚夫妻雙方達成協議為止。擱置裁決同樣適用於養老金利益價值在短時間內判斷不清的情況。
那如何避免在離婚時產生資產劃分的分歧呢?
答案就是我們在上面講到的,有約束力的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
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是夫妻雙方為保護自己資產、避免離婚財產糾紛的一個有力武器。《家庭法》為確保有約束力的財產協議的有效性,規定了其格式與條款。有約束力的財產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範圍涵蓋到了絕大多數的資產,這其中也包含養老金。這項協議的指定可以發生在婚前、結婚期間、離婚時。這便確保了涉及資產分配的靈活性。但是,還是在此推薦各位,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的最佳指定時間為婚前或結婚期間。
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有以下幾點優勢,包括:
·確定在離婚之時,財產應如何分配;
·降低了資產分配的問題須通過法庭解決的風險,須知後者不僅花費高,耗時長,而且給人的壓力也大;
·降低了離婚時的分歧,畢竟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的簽署是在離婚之前、雙方都比較冷靜的情況下籤署的;
·在婚姻之前就決定了資產、或者遺產的歸屬
有約束力的資產協議被認為是離婚時資產保護的一種方式,並且能夠確保離婚時雙方的資產。當然,根據傳統的東方思維,在結婚前就講明什麼歸你,什麼歸我的協議多少有點那個,但無論如何,它對於離婚時的資產分配都是一種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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