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要產生律師費。通常是輸方付贏方的律師費。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申請,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對部公堂,目的是為了防止原告在輸了的情況下,無錢賠付被告的律師費。
如果原告在無錢的情況下,明知訴訟成功的可能性小,卻惡意起訴被告,試圖在失敗的情況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負大量的律師費用,這樣則對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慮被告的申請,在一些情況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錢來做為抵押,才能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這個申請,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幣大約1萬到7萬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這些錢來,該起訴會被擱置下來,直到原告滿足條件。
當被告提出這個申請,法庭要考慮下面這些因素:
- 原告是否有經濟能力;
- 原告是否是掛名,是否在原告背後有真正的原告;
- 該起訴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屬於惡意起訴;
- 原告在失敗情況下,被告能否找到並追訴原告;
- 如果同意這個申請,是否會因為原告無錢,而直接結束這個官司;
- 在什麼階段,被告做這樣的申請;被告的真正意圖是什麼;
- 如果同意這個申請,而使該起訴停止或使原告被動,是否會影響公眾利益;
這種機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惡意訴訟。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經濟力量處於弱勢、卻正義的一方產生被動。但如果運用該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經濟緊張、無錢做為抵押,在下面情況下:
- 能夠說服法庭,該起訴的成功性大;
- 能夠出示給法庭:原告有資產、或信用在輸的情況下,可以還被告的律師費;
- 能夠說服法庭:如果同意這個申請,可能導致原告無法進行下去,進而影響公眾利益;
- 能夠服法庭:該訴訟如果成功,對公眾有教育意義;等
被告的申請,可被法庭駁回。
供稿:王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