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接上期
問題6:我是澳洲永久居民,是不是一登陸澳洲,我就可以作為擔保人,為父母辦理父母移民簽證申請?
解答:作為父母簽證的擔保人,必須是已經在澳洲成為定居居民(settled residents)永久居民。也就是說,光有永居身份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澳洲定居下來。欲滿足作為澳洲定居居民, 澳大利亞永久居民必須在澳大利亞居留至少2年。居留簽證包括任何實質性簽證(SUBSTANTIVE VISA),包括任何永居簽證,學生簽證, 457簽證和過橋簽證A,B,C,D和E。 目前,擔保人作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亞的2年居住,是簽證申請遞交時就需要滿足的條件, 並不是在簽證做決定時才需要滿足的條件。居住在海外的澳大利亞公民返回澳大利亞,須在澳大利亞居住至少3個月,才可符合作為』定居居民的條件。
問題7:付費父母移民,是否在登陸之後兩年可以領取養老金或其它福利金?
解答:不可以,無論付費和不付費父母移民,都要在澳洲永居十年之後才能領取養老金。其它類福利金,付費父母移民簽證持有人,要等候10年;而不付費父母移民簽證持有人,要等候兩年,就可以領取。關於養老金髮放,父母必須在這10年中,至少有5年在澳洲連續居住。連續居住的意義為:不得滯留海外超過三個月,但如果父母證明自己為澳洲居民可以容許滯留至六個月。這個10年的居住要求,是為了確保領取養老金和殘疾人福利金的人,保持與澳大利亞有一個長期的聯繫。
除了居住要求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滿足年齡要求。申請人年齡必須在65周歲以上。老人在195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符合要求的年齡為65歲。老人在1952年7月1日後出生的,符合要求的年齡逐漸由65歲增加到67歲。
申請人出生日期 養老金年齡 養老金年齡變更日期
自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 65歲六個月 2017年7月1日
自1954年1月1日至1955年6月30日 66歲 2019年7月1日
自1955年7月1日至1956年12月31日 66 歲六個月 2021年7月1日
自1967年1月1日之後 67 歲 2023年7月1日
問題8:父母之一通過付費移民取得永居,而另一位通過配偶移民獲得永居,這樣的安排到底好不好?
解答:首先,申請人要計算一下,是父母二人一下子拿到永居好,還是一位先付費,另一位通過配偶移民獲得永居好?要知道,父母只有取得永居簽證登陸澳洲,十年之後方可領取養老金。因此,早拿永居實際上就意味著早拿養老金。況且,父母付費移民支付的全部費用中,有14,000澳元是十年後可以返還的,並且可以獲得存款利息。因此,申請人應把此14,000澳元視為放在政府處的「定期存款」,而不應視為是一種成本。
其次,即使父母二人要按此方法取得永居,還應考慮到如下法律限制,即:如果父母付費移民永居簽證是於2009年7月1日或之後批准的,那麼拿到永居的父或母是不能立即擔保其配偶申請配偶永居簽證的。必須在獲批永居之日起五年後,方可擔保另一半通過配偶類簽證申請永居。此規定僅限於父或母獲批永居之日或之前已有的配偶,獲批永居之後的新配偶不在此限制中。這樣就要計算一下,父母的年齡是不是足夠的年輕?經歷這兩步走是否划算?在整個時間裡,要把申請父母付費移民本身需要近兩年的等候時間計算進去。這樣實際就是七年之後,才能申請另一半的父母來澳成為永居。
第三,以上限制並非絕對的,移民局的政策裡邊也說,如果有「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即:有令人信服且強有力的特殊情況,父或母也可以不需要等五年時間立即辦理另一半通過配偶簽證取得永居。
問題9:我是父母移民的申請人,我們有一個已成年的孩子,也想與我們一起申請父母移民。請問,我們已成年的孩子,能加入到申請當中來嗎?
解答:孩子只要是大於18周歲小於23歲,如果想加入父母的移民申請中,一同申請父母移民簽證,無論是143,173還是103,都需要證明經濟上依賴於父母(『financially dependent on their parent』)。那如何來證明「經濟上依賴」呢?移民法律上說得很明白:該孩子必須在申請前有大量的一段時間(Substantial Period),全部的或主要的(Wholly or Substantially)依靠父母提供經濟上的幫助,以滿足衣、食、住、行之需。同時孩子對父母的依賴是超越了對任何其他的依賴(greater than any reliance),這種關係才能被算作為是「依靠關係」。只有有了被認可的「依靠關係」,該已成年的孩子,才可以與父母一起申請父母移民簽證。
問題10:我是我父母移民的申請擔保人(Sponsor),曾在Centrelink領取過家庭福利津貼,我想找其他人幫我做經濟擔保(AOS),我父母的申請就沒有問題了吧?
解答:經濟擔保(AOS)是由經濟擔保人(Assurer)做出法律承諾,對新到達的移民在一定期限內提供經濟支持, 其目的就是使新移民的福利開銷由指定的澳大利亞永居居民或公民來擔保承擔,以減輕澳洲政府的負擔。
但是,根據移民法規,申請擔保人(Sponsor)同樣需要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滿足Sponsorship Undertaking(申請擔保義務)的要求。簽證官同時會對申請擔保人的經濟能力做一個全方位的評估。申請擔保人是否領取政府福利將成為評估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不一定有人幫助提供經濟擔保(AOS), 父母移民申請就一定能獲得成功,作為該申請的申請擔保人,通常是子女或配偶,需要能讓移民局相信:能滿足Sponsorship Undertaking(申請擔保義務)的要求。
問題11:很多辦理付費父母移民簽證申請的客人,都會問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中途撤銷申請,那麼這些費用還能退嗎?」
解答: 移民法明確規定了關於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簽證申請費的退還問題。
一般來說,以下三種情況,可以退還第一階段的簽證申請費用:
(1) 該簽證申請是不必要的;
(2) 該簽證申請的遞交是由於移民局的錯誤;
(3) 申請人在簽證決定前死亡等。
那麼對於申請人支付的第二階段巨額的貢獻費,也稱「第二階段的申請費用」,移民局的退費政策如下:
(1) 申請人在簽證申請作出決定之前書面撤銷申請;
(2) 申請人在第一次持該簽證入境澳洲之前死亡;
(3) 根據法規的最終決定,簽證不予批准;
(4) 簽證雖獲批,但是在申請人持該簽證首次入境澳大利亞之前,簽證被取消;
(5) 簽證獲批,但是在申請人持該簽證首次入境澳大利亞之前,簽證停止生效;等
除了上述情況外,父母移民簽證申請一般是無法退款的。我們遇見過很多客人,在提交了第一階段申請之後,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改變主意不想繼續申請了,或者簽證獲批之後不想來澳洲生活等,提出退還「第二階段的申請費用」的。
注意:只要不屬於移民法規里所列出的情況,就不能申請退款。所以,我們一般會建議申請143以及173簽證的客人,一旦支付了申請費,就一定要做好無法退款的打算。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AOS經濟擔保的資金是可以被退回的。一旦父母離世、父母移民簽證被取消、或簽證持有人主動希望取消簽證,離開澳洲等,AOS經濟擔保的資金是可以提請Centrelink予以退還的。但前提是:如果在持簽證期間,曾拿過澳洲的福利補助,需要扣減的聯邦債務後,然後退還餘款的。
作者:Tony Xiong(如要轉載,請註明出處)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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