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
案例:申請人於2004年1月第一次持永居簽證進入澳洲。於2008年3月,獲得了一個5年的居民回簽簽證(Resident Return Visa,RRV)。2013年1月,申請人再次申請RRV簽證,又獲得了一個1年的居民回簽簽證,該簽證於2014年1月到期。在簽證到期前,申請人再次申請居民回簽簽證,這次被移民局簽證官拒絕。
其理由是:自2004年1月,申請人首次持永居簽證入境澳洲以來,僅在澳洲居住了13天,包括:第一次旅行來澳洲是2004年1月,第二次旅行來澳洲是2006年10月,自此之後再沒有來過澳洲。那麼這樣一個案子,是不是可能在MRT上訴成功呢?
老托點評:大家都知道,居民回簽簽證(RRV)的要求是:申請人必須持任一永居簽證或RRV簽證,並且在申請前的5年中,在澳洲至少住滿2年。這樣,申請人可以順利拿到未來5年的RRV簽證。如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的5年中,未在澳洲住滿2年,那就要看申請人有沒有保持與澳洲之間存在「有利於澳洲的重大聯繫」(Substantial Ties Beneficial to Australia)。
這種有利於澳洲的重大聯繫,包括個人的、商業的、文化的、就業的聯繫,或者申請人是某RRV的家庭成員,且該家庭成員滿足相關條件。本案中,申請人拿出了強有力的證據,說明了他本人與澳洲的重大聯繫,比如有房產在澳洲、有存款在澳洲銀行、有基金投資在澳洲、 有作為公民的兒子在澳洲等等。因此,申請人展現了強有力的與澳洲的個人聯繫(Personal Ties to Australia),能夠滿足此項要求。
但是,本案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即除了要有「對澳洲有利的重大聯繫」(Substantial Ties Beneficial to Australia)外,RRV簽證還要求:「除非有壓倒性的理由 (Compelling Reasons),申請人在申請RRV簽證前,必須持任何永居簽證,且不能有連續5年或以上離開澳洲」,或「除非有壓倒性的理由,申請人在申請RRV簽證前,成為澳洲永居未超過10年,且自上次離開澳洲後,累積起來未離開澳洲超過5年。」本案中,申請人在2014年1月申請RRV時,已超過連續7年離開澳洲,因此,申請還需要出具」壓倒性的理由」來說明:為什麼他不得不連續5年以上離開澳洲。
申請人很好地解釋了這個問題:因為申請人有一位近90高齡的老父,需要他本人親自照顧,並且與老父生活在一起,無法長時間離開老父生活。高齡老父在MRT上訴等候期間,駕鶴西去,因此申請人現在有足夠時間,並且有強烈意願重返澳洲。最終MRT認定,申請人滿足「與澳洲有利的重大聯繫」,並且滿足申請人儘管7年以上不在澳洲,仍然符合規定的居住條件要求,上訴成功。
作者:Tony 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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