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被迫辭職—勞工法系列(1)

工作簽證

(澳洲生活網)在澳洲,結束僱主和僱員之間的關係有三種情況,辭職,解僱與放棄。

辭職,是僱員自願結束這個僱傭關係,可能因為僱員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只是想停止目前的工作。解僱,是僱主主動結束這個僱傭關係,原因可能是僱員工作表現不佳、或不能勝任、或僱主不再需要這個崗位等。放棄,是指僱員在不請假的情況下長期不來工作,則被認為放棄。

這裡主要談一下被迫辭職。 Fair Work Act 2009 (Cth) 第386(1)(b)規定,雖然一僱員辭職,但這個辭職是由於僱主的行為而被迫辭職,那麼該辭職被認為是解僱。

如果發生下面情況,僱員不得不辭職,那麼該辭職被算作不公平解僱,僱員可要求僱主經濟賠償。

  1. 該發工資時,不發工資;
  2. 工作場所中的騷擾和侮辱;
  3. 單方面地、嚴重地改變僱員的工作崗位或工資;
  4. 在很短時間的通知下,嚴重改變僱員的工作地理位置;
  5. 對僱員不適當的降級或懲罰;
  6. 給僱員分配不適當的工作職責;

僱員通過什麼渠道要求賠償,以及僱主如何避免被認為是不公平解僱,將會在後面的系列中講到。

 

供稿: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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