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在澳洲,結束僱主和僱員之間的關係有三種情況,辭職,解僱與放棄。
辭職,是僱員自願結束這個僱傭關係,可能因為僱員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只是想停止目前的工作。解僱,是僱主主動結束這個僱傭關係,原因可能是僱員工作表現不佳、或不能勝任、或僱主不再需要這個崗位等。放棄,是指僱員在不請假的情況下長期不來工作,則被認為放棄。
這裡主要談一下被迫辭職。 Fair Work Act 2009 (Cth) 第386(1)(b)規定,雖然一僱員辭職,但這個辭職是由於僱主的行為而被迫辭職,那麼該辭職被認為是解僱。
如果發生下面情況,僱員不得不辭職,那麼該辭職被算作不公平解僱,僱員可要求僱主經濟賠償。
- 該發工資時,不發工資;
- 工作場所中的騷擾和侮辱;
- 單方面地、嚴重地改變僱員的工作崗位或工資;
- 在很短時間的通知下,嚴重改變僱員的工作地理位置;
- 對僱員不適當的降級或懲罰;
- 給僱員分配不適當的工作職責;
僱員通過什麼渠道要求賠償,以及僱主如何避免被認為是不公平解僱,將會在後面的系列中講到。
供稿:王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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