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前幾期的《說一說一個「有趣」而「困難」的143境外付費父母移民簽證申請》文章,我們曾提到過一個我們代理的143境外父母付費移民案件,這個案子有悖我們的常理,即合法但不太合理,說的是現任妻子為前任妻子提供擔保,進而實現了小於18歲、具有澳洲永居身份的孩子,擔保親生母親獲批永居,來澳洲團聚的夢想。
這個案件的大致情況如下:A先生與B女士有過一段婚姻,育有女兒C,因感情破裂,A先生與B女士離婚,後與D女士結婚。B女士離婚後一直未再婚。後A先生與D女士帶著前妻所生的女兒C,一起移民澳洲。因為工作繁忙,A先生往返於澳洲與中國之間,並且在澳洲的居住時間很短。
女兒C在澳洲讀中學與繼母D一起生活。儘管D女士對C百般愛護, C還是有一個心愿,希望把生母B女士移民到澳洲來與她團聚,於是希望為生母辦理143境外付費父母移民。 C年齡小於18歲,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有一位超過18歲的,且定居澳洲的永居或公民的親屬出來進行「代位」擔保,這個案子才有可能成功。
於是,作為C的繼母的D充當了生母B的擔保人(Sponsor)。這裡的核心是C,因為她本身是澳洲的永居, D的繼女及B的生女。B是C的生母(Parent of C),而B未婚,當然也不會有其他子女,因此,B符合「家庭平衡測試 (Balance of Family Test)”的原則。 然而,C小於18,這樣,通過C作為「支點」,繼母D出面充當生母B的擔保人。這樣,就使得這個案件有了成功的可能。
這起案件有兩個難點:
1.「繼母擔保生母」或「現任的妻子擔保前妻」是不太符合常理的。移民局儘管找不出這個案子中法理上的問題,但懷疑「申請人關係的真實性」。
2.孩子C在申請時,只在澳洲居住了140天,按照移民局對Settled的解釋,C應該至少居住2年730天才能滿足『定居的g』澳洲永久居民的條件」。於是,一個嚴峻的問題擺在我們面前:怎麼樣才能說服簽證官,並認定,儘管C在簽證申請時,僅在澳洲境內居住了140天,但仍然符合「定居」的要求?
我們憑著專業的知識及10餘年的辦案經驗,成功為客人拿到了來之不易的143境外父母付費移民簽證。欲知詳情,請您參看2016年2月6日發表的文章《說一說一個「有趣」而「困難」的143境外付費父母移民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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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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