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訊)這一周,筆者想和各位讀者聊一聊配偶移民的問題。有這樣一個典型案例,筆者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
A女士在中國和前夫離婚幾年後,交了一位澳籍男朋友,後與這位澳籍男友結婚,通過配偶移民來到澳大利亞,並且獲得了澳洲永居身份。拿到永居不久,A女士就同她的澳籍丈夫離婚了。她隨即與她在中國的前夫復婚,並通過配偶移民申請前夫來澳大利亞。很快,A女士收到移民部的信,通知他們的申請被拒簽。A女士很不服氣,便上訴到移民仲裁庭。在開庭的前幾天,仲裁庭的裁判官發現,A女士自己的永居身份已經被移民部取消,她目前只是持有過橋簽證,而且她本身正在等待仲裁庭對她自己的簽證作出最終決定,所以,她前夫的申請上訴不成功,最終被拒掉。因為他的擔保人A女士,是沒有永居身份的。
筆者有時候看到一些民族報章上刊登的廣告都是非常吸引人的。就好像以上的案例,我相信都是受到那些廣告的誤導。其實A女士和她的前夫都是受害人。A女士本身已經拿到永久居民,而且和前夫和好如初,想在澳大利亞定居,這些都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法律歸法律。A女士同澳洲丈夫在辦理離婚手續的的時候出了問題,最終導致她自己的永居簽證被取消。這個案件如果是找到專業人士認真處理,可能就不會出現這個悲劇了。
筆者接觸很多配偶移民申請的案件,上述這個案件,筆者也曾經遇到過。當筆者仔細檢查他們的案件的時候,發現他們之前永居和離婚的手續辦的不是很好,所以筆者就拒絕為他們辦理。筆者坦白的告訴他們,如果要繼續申請的話,很有可能擔保人自己的永居甚至公民身份都會被取消。筆者作為專業人士,要保護顧客最佳權益。
那麼是不是移民法對復婚的案件有偏見或者是有特殊的要求呢?答案是否定的。但是移民法是誰執行的呢?當然是移民官了。移民官對這類復婚的案件都是非常有興趣的。往往在移民官審理調查案件當中發現很多問題。其實問題如果能夠解釋清楚,往往移民官會接受的,但是很多人卻越描越黑,導致申請被拒,更嚴重的,就發生以上的案件。
說道離婚和結婚時候手續,雖然它們是配偶申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很多申請人往往都不重視,因為他們覺得這個就和在中國去民政局辦個手續,領個證書一樣,是個走過場的形式,不會影響到他們的申請。何況有些客戶結婚離婚好幾次了,自認為已經熟悉了相關的流程,更是覺得沒有必要尋找專業人士進行操作,而禍根往往就會在這種大意的情況下埋下了。的確,對於有些情況比較簡單的結婚案件,客戶自己辦理結婚或者離婚手續,一般不會對今後有太大影響。但是有些配偶簽證申請中,一方或者雙方都有比較複雜的婚史,而且這些婚史都涉及到他們之前或者現在的簽證,那這樣的情況下,申請人就需要額外地小心。在填寫結婚和離婚申請表格時,申請人需要對有關過往婚史的信息格外注意,這是其一。
另外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很多人所忽略的一點就是,在怎樣的時機遞交這類申請。這個當中就大有講究。對於一些背景比較複雜的案件,何時遞交結婚或者離婚的申請才最有利於申請人的簽證申請,不僅需要當事人對移民法的相關規定非常熟悉,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過往案件的經驗積累。只有通過兩者的結合,才能找出合適的時機,以確保對今後簽證的申請取得最好的效果。所以對於這方面,筆者建議大家萬萬不可輕視,最好尋找專業人士來處理這樣案件。
供稿: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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