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訊)案例: A先生與B女士自認為是同居配偶,在一起「同居」,出雙入對,除未發生任何性關係外,無論在家務、財務、社交及志趣方面,都與已婚夫婦或異性或同性同居夫婦沒有什麼區別,總之,就是共享二人的專有世界。
但是, A先生為澳大利亞公民,決定以配偶簽證的方式為B女士辦理配偶移民簽證,在移民局面試中,他們坦層,從發生過任何性關係。那麼他們的這種關係,能否符合309/100或820/801配偶移民簽證中規定的「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
老托點評:
在舊有的配偶移民簽證體系存在的時侯,配偶移民簽證(Partner Visa)體系中有一類簽證叫做「互相依賴簽證(Interdependency Visa),在這類簽證體系存在之時,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只要是符合「互相依賴關係(Interdependency Relationship)」,即便是我們上述所說的情況,不是同性戀人(Gay or Lesbian), 從發生過任何性關係, 都有可能獲得互相倚賴的配偶移民簽證。
但是自2009年7月1日起,這類簽證被配偶移民簽證(Partner Visa)中的「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所代替。也就是,自2009年7月1日年開始, 申請人如果想以配偶移民簽證關係中的「同居關係」來申請簽證,就必須符合新的「同居關係」的定義。這裡邊就有一個問題出來了,沒有性關係,算不算「同居關係」。
移民局配偶移民政策部的回復是:「沒有性關係的存在,不能視為同居配偶,因此,在此關係基礎上的任何申請,都將被拒絕。」
但大家如果去看一下,《移民法》中關於「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的定義就會發現,該定義沒有任何的文字提及「性關係」是一個重要的標杆來衡量這種關係的存在於否,只是說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有無婚姻關係,他們有共享共同的生活,他們的關係是獨佔的、專有的、排他的,他們的關係是真實的、持續的,他們在一起同居,即便分開,也是短暫分居,並且他們不是親友關係。
顯然《移民法》中「同居關係」的定義,一絲一毫也未提及需要有「性關係」。
與此相對應的是,在《家庭法》中,「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明顯提及了,性關係的存在是衡量「同居關係」存在與否的標誌。
移民局是應該按《移民法》還是《家庭法》來審理「同居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這將是一個很有趣的,需要進一步探究的問題。
作者:Tony 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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