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網訊)一般人都會有這樣的誤解,以為只要本人是澳洲永久居民,與境外配偶有真實的婚姻及同居關係,就一定能擔保境外配偶申請配偶移民簽證。
是這樣的的嗎?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但是該澳洲永久居民必須滿足Usual Resident的要求。
原來,「澳洲永居」的法律定義,除持有永居簽證外,法律上還多了一層涵義,還要通常以澳洲為家,即通常住在澳洲(Usua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如果只是持有澳洲永居簽證,但不通常住在澳洲,那也不能符合「澳洲永居」的定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會有麻煩,但是要辦理這種需要符合永居條件才能辦理的簽證申請,就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
比如一對夫婦長期生活在海外,夫婦的一方為澳洲永居簽證持有人,想為另一方申請配偶移民簽證,持有永居簽證的一方在進行擔保時,擔保資格就有可能存在問題,因為還是上面所說的理由,儘管該人士為澳洲永居簽證持有人,但長期不在澳洲生活,可能不符合「常住在澳洲」的條件,因此,在擔保時,就有可能不夠資格算作為「澳洲永居」,進而也就不夠資格為另一方的配偶移民簽證提供擔保。
那麼常住澳洲(Usua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是個什麼要求呢?很有意思的是,移民法上面,對此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由簽證官按照常理來掌握。
法庭曾就這個問題做過些判例,一般來說考慮如下2個方面來決定,是不是某人符合常住澳洲(Usua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的要求:1.該人實際在澳的居住天數; 2. 未來回澳永久居住的意願。簽證官在衡量第一點時,須考慮該人持所有澳洲簽證在澳實際居住過的時間;
第二點,要看該人能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說明:原來為什麼在澳洲居住時間很短?為什麼將來想回澳永久居住?以及為回澳居住做了哪些準備工作?比如辭去了境外的學習、工作, 賣掉了境外持有的房產, 轉移個人資產及錢物回澳洲、在澳洲獲得了工作機會、在澳洲購買了房產及租住了房屋等等。
我們曾遇到過擔保人,拿了永居簽證後,就回中國生活了,總共在澳生活的時間,不到20天。後與中國配偶結婚,並想擔保配偶申請配偶簽證。此時擔保人就遇到如何滿足Usual Resident條件的要求問題,並且這個問題通常較難迴避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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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Xiong – 澳洲註冊移民代理: 053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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