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梅專欄】如何為出公差產生的膳宿費申請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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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網訊)個體納稅人出公差時都可能會有住宿和膳食費用的開銷。一般來說,無論是員工、承包人還是專營商都只能在出差時間超過一夜,即需要在賓館或酒店過夜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減稅。並且,此類花銷在離家工作(living away from home,LAFT)和由於工作原因需要遷移和重新安置的情況下都不能減稅。簡單來說,因工作地方非常遠,而不得不從父母、監護人的房子里搬出去,要在工作單位附近找地方住的情況下不能算出過夜的公差。

因公出差而在外過夜(travelling overnight on work)的定義

通常住宿和膳食費是不能減稅的 ,因為這類花銷被歸屬為私人性質的花銷。然而有一個例外,如果納稅人被認為出差時間長需要在外過夜,那麼此納稅人的住宿和膳食花銷是可以減稅的。

根據ATO的規定,如果納稅人因為去往非常駐地點工作並且在此地過夜,該納稅人即可被定義為因公出差而在外過夜,也就可以申請減稅了。但是要注意的是,此類花銷還需要是由於工作原因產生的。由於私人原因(比如說為了自己方便)而產生的花銷是不能被減稅的。

其實並沒有固定的測試去定義某個工作地點是不是常駐的工作地點,然而通過以下列出的幾點可以幫助您知道某納稅人屬不屬於因公出差而在外過夜:

  • 此納稅人沒有家人陪伴 (出差時,有家人陪著更像是家庭旅行)
  • 住在暫時性的地方,例如賓館、酒店
  • 納稅人住在工作地點的附近
  • 納稅人攜帶便攜的短時間可用的物品,而不是長期居住行的物品

稅收預警—ATO的超級棒「21天規則」【21-day rule of thumb】

ATO打算推行一個「21天規則」。此規則是何物呢,具體來說,就是在納稅人在短時間內離家去工作,非常難去決定到底是屬於出差過夜還是LAFT的時候,「21天規則」就起作用了。「21天規則」規定,如果納稅人在外地出差小於等於21天,那就算是出差過夜,便可減稅。但是,這不代表出差超過21天就自然代表是LAFT。這很重要,因為ATO的超21天規則目前還沒有得到具體的立法、判例法的支持。

所以如果納稅人真的超過了21天,在考慮所有的圍繞他們的缺席的相關因素,允許納稅人為自己申請他們真的是因公務出差過夜了。

稅收預警—交通花銷VS膳宿費

通常來說,納稅人由於出公差而產生的交通花銷,像是車、飛機票之類的花銷是可以減稅的,而且納稅人出公差涉及在外過夜的情況下,膳宿花銷也可能減稅。

然而,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並不總是這樣。這是因為判例法規定的工作相關的交通花銷的減稅程度和膳宿的減稅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分開考慮交通花銷和膳宿花銷的減稅對保證申請完整正確的減稅是必不可少的。

案例—膳宿花銷不能減稅的案例

二丫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她周一、周二和周三在墨爾本的辦公室上班。周四周五在一個距墨爾本150千米的『國家辦事處』工作,這個辦公室還離二丫家很近哦。確定的是墨爾本和這個國家辦事處都是二丫的常駐辦公地點。

為了避免兩頭跑太疲勞,也是為了能工作的更晚,二丫在墨爾本租了一個公寓,在周一和周二晚上住。

如果二丫直接從家到墨爾本辦公室上班,是不能減稅的。但是,如果有一天二丫從墨爾本辦公室直接去國家辦事處(晚上沒離開墨爾本辦公室),那麼她的交通費是可以減稅的。因為她是在兩個相關的工作地點交通。

然而,這不代表二丫在墨爾本的膳宿費也可以減稅。因為二丫沒有因公務而出差過夜,墨爾本辦公室是她的常駐工作地點,並且她產生的花銷是由於私人原因(她自己想要住的離辦公室近點)。

案例二 膳宿花銷不能減稅的案例

狗剩兒被老闆派去和公司的大客戶洽談生意。儘管客戶的辦公室就在40千米外,狗剩兒還是決定在外面過個夜,正好能和他在外地的小夥伴們聚會。於是狗剩兒在賓館住了一晚,還在和小夥伴聚會的時候花了飯錢。

在這個情況下,狗剩兒可以為他去見顧客,和從顧客辦公室回公司時段產生的交通費申請退稅。因為顧客的辦公室不是狗剩兒的常駐辦公地點。但是,狗剩兒的食宿費是不可減稅的,因為這些花銷都是由於狗剩兒的個人原因產生的,並不是工作原因產生的花銷。

在通常情況下納稅人需要提供一些證實文件(written evidence)例如收據,或是保存相關的出差記錄。而在某些情況可以得到豁免,即不需要提供證實文件。

豁免即為,無需為膳宿(僅限國內出差)提供證實。並且如果員工被付了真正的旅行津貼,而且員工申的費用沒有超過公司規定的合理費用數額,也可以獲得證實豁免。

如果員工已經收到出差津貼,該津貼通常是可以評估的,而且申請的由於出公差而產生的膳宿費是可以申請減稅的。

離家工作的定義

一些情況下,員工由於工作原因而離家在外過夜所產生的膳宿費不能申請減稅,例如納稅人出差的地方是其常駐工作地點。這類情況,員工可能是離家工作(LAFH)。在員工為了工作,暫時的在新工作地點附近居住而需搬出常住的地方的時候,該員工被認為是離家工作。如存在下列幾點即可證明該員工離家工作:

  • 員工保留原常住地點,並且意願在工作結束的時候回到原常住地點。
  • 如果員工不需要為了工作暫時在新工作地點附近居住,該員工會一直在他的長住地點居住
  • 員工是在固定的、有限的時間內由於工作的原因離開家。
  • 員工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家庭成員陪同

例如,栓子住在墨爾本。他的老闆要求他去悉尼工作一年,一年結束後,栓子還需要回到墨爾本繼續工作。這種情況下,栓子被認為是離家工作。

如果,栓子的老闆告訴他,他被分配到悉尼公司且將在悉尼公司一直工作,不能再回到墨爾本公司。即不能被算作離家工作。

規劃技巧–付給員工離家工作津貼並且將不能減稅的支出轉化成可減稅支出

如果員工離家工作,老闆可以付給員工離家工作津貼(LAFHA)去補償員工在離家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不能減稅的支出。支付員工離家工作津貼有一個潛在的好處是可以免除該員工的員工福利稅。

員工獲得離家工作津貼即可有效的轉換不可減稅的膳宿費為老闆的可以減稅的支出。

稅收技巧—出差VS 離家工作

判斷付給員工的津貼是出差津貼還是離家工作津貼有可能有些困難。這時,就需要用上文提到過的「21天原則」了。即,獲得津貼的員工,在外地工作超過21天,非常可能是離家工作津貼。當然做判斷時還需考慮所以相關因素。

作者:劉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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