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合同的標準條款中,冷靜期是一項基本條款。作為購房者的一項權利,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哦。
冷靜期是指購房者可以根據該條款撤銷合同的時限。通常情況下,所有買方都受這項規定的保護,期房購買者可能也會受到保護。
在冷靜期內,購房者若想撤銷合同,必須在冷靜期結束之日的下午5點之前提供書面通知。對於購房者來說,只需要支付購房價格的0.25%作為費用(通常從訂金中扣減),卻不會損失全部的定金。
購房者可以利用冷靜期,在正式簽署合同之前可以同律師詳查合同條款。
冷靜期一般約5個工作日,但在起草合同時可以延長或縮短,也可以作為附加條款來進行變更。
在澳洲,每個州和行政區對冷靜期的規定都不一樣,所以購房者必須事先查明或提前諮詢律師。例如塔州的冷靜期最少為2天,而在昆州,必須由律師填寫表格來更改冷靜期。
如果你非常心儀一套房產、也不想夜長夢多,那麼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填寫66W表格來放棄冷靜期。這是你自己放棄權利,意味著「沒有後悔葯」哦!
不過小編還是建議所有的買主一定要好好利用冷靜期,這是對自己的安全防護,「天有不測風雲」,誰知道在這短短的幾天會發生什麼事情呢?特別是在倉促購房、促銷策略的情況下,更應該慎重行事。
那麼,是否所有的房屋交易都有冷靜期呢?答案是否定的。以下為沒有冷靜期的購房情形:
- 公開拍賣出售的房產
- 房產交易接近拍賣日期也可能不帶有冷靜期,維州規定為距離拍賣期3天,塔州為2天。
- 超過250公頃的非住房房產沒有冷靜期。
其實,冷靜期不僅限於房產,也常常用於其它購買協議中。例如,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ACCC)提醒人們,通過電話推銷或上門推銷購買的商品也有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