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中,Joint Venture的税务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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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生活网)Joint Venture是生意实体在业务中一个非常实用的模式,尤其是在房产开发中,更是为数不多的需要使用Joint Venture结构的体现,因为Joint Venture与其它模式不同,它并非能做到收入或利润的共享,却能够做到两个合作伙伴之间产品的共享。

特别是在以往没有交际的两方中,Joint Venture更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存在,因为它能够做到互通有无,并以最后的产品共享进行这种联合方式的体现。比如在房地产开发中,一方拥有土地,一方拥有技术,如此一来,两方就可以达成Joint Venture的合作模式,有土地的提供土地,有技术的就负责房产的开发与建设,最终以平分或比例分配的方式来达成这种合作模式的双赢结果。

在Joint Venture的模式中,一个好处是双方并不需要改变其先有的生意模式,如个人不需要因为参与到房地产开发当中而特地建立一家公司。而最后的报税也会因为生意模式的不同有着截然不同的体现。也就是说,虽然两方进入了Joint Venture的合作模式,但每一方的报税方式,结果可能都因为其生意模式而截然不同。

上面已经说过,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的Joint Venture合作模式中,经常会出现一方贡献土地,一方贡献技术的开发方式,而这在税务方面就有说法了,因为这种Joint Venture模式一般都会伴随着附加条件,即土地拥有方会给予开发房某些权力,例如允许允许土地开发方变卖属于自己的部分。这样一来,对于土地开发方来讲,这部分就成为自己生意手中的营业存货(Trading Stockon Hand),即便当时的所有权仍在土地持有放手上,它仍然是开发方的营业存货。

这就意味着,土地开发方在正式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之前,为此产生的一系列开支均不能抵扣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土地开发方在该财政年没有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对这些土地进行开发而产生的所有开支均不能抵扣收入,直到某财政年土地开发方正式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有一块土地,她希望将这块土地开发。碍于缺乏相关技术,她便找到ABC Pty Ltd。双方进入了Joint Venture的合作模式,ABC Pty Ltd会在A的土地上建造六栋联排别墅。土地会被划分成六块,双方将各持有三块。

也就是说, 在这个案例中,A提供土地,ABC Pty Ltd要提供技术,以及开发时的费用,而结果是两方将平分六套房产。

ABC Pty Ltd倾向于卖掉属于它的三套房产,而A的打算是当房产建成之时,自己住在其中一栋联排别墅中,另外两套用来出租。而在Joint Venture的合约中写道,一旦地契(Land Title)划分完毕,即使所有的土地依旧在A的名下,ABC Pty Ltd仍旧有权力对属于自己的三块土地进行营销,甚至预售。合约中还提到了A需要做一切合理的举措来确保ABC Pty Ltd能够完成土地的开发。为确保这一切,A还签了委托书。

由于A在房产开发当中的身份并非是进行一项生意,而且也没有打算卖掉属于她的三套别墅,所以这三套联排别墅对她来说并不是收入。而当她将三套地契转让给ABC Pty Ltd的时候,她将会产生增值(Capital Gain)。如果A选择在土地开发完成之时将房屋转让的话,就会产生更高的增值,因此双方达成共识:ABC Pty Ltd会先完成A的土地开发,然后ABC Pty Ltd会在A的土地房屋建成之后将剩余的三块土地转到自己的名下。如此一来,剩余三套别墅的市场价值将会降低。

与此同时,ABC Pty Ltd也获得了将三套别墅预售的权力。而具体时间将取决于ABC Pty Ltd将三套别墅售出的时间,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Joint Venture情况,这会提前于土地转让的时间。但此时,ABC Pty Ltd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这也导致了直到土地所有权真正属于ABC Pty Ltd之前,土地开发过程的开销,ABC Pty Ltd并不能用来抵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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