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网)
一般人都会有这样的误解,以为只要本人是澳洲永久居民,与境外配偶有真实的婚姻及同居关系,就一定能担保境外配偶申请配偶移民签证。
是这样的的吗?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是,该澳洲永久居民必须满足Usual Resident的要求。原来,“澳洲永居”的法律定义,除持有永居签证外,法律上还多了一层涵义,还要通常以澳洲为家,即通常住在澳洲(Usua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如果只是持有澳洲永居签证,但不通常住在澳洲,那也不能符合“澳洲永居”的定义。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有麻烦,但是,要办理这种需要符合永居条件才能办理的签证申请,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
比如,一对夫妇长期生活在海外,夫妇的一方为澳洲永居签证持有人,想为另一方申请配偶移民签证。持有永居签证的一方在进行担保时,担保资格就有可能存在问题,因为还是上面所说的理由,尽管该人士为澳洲永居签证持有人,但长期不在澳洲生活,可能不符合“常住在澳洲”的条件。因此,在担保时,就有可能不够资格算作“澳洲永居”,进而也就不够资格为另一方的配偶移民签证提供担保。
那么,常住澳洲(Usua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是个什么要求呢?很有意思的是,澳洲移民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由签证官按照常理来掌握。法庭曾就这个问题做过些判例,一般来说,他们会考虑如下2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签证申请的担保人是不是符合常住澳洲(Usua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的要求:
- 该担保人实际在澳的居住天数;
2. 未来回澳永久居住的意愿。
签证官在衡量第一点时,须考虑该担保人持所有的澳洲签证在澳洲实际居住过的时间;
第二点,要看该担保人能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说明:原来为什么在澳洲居住时间很短?为什么将来想回澳永久居住?以及为回澳居住,做了哪些准备工作?比如,辞去了境外的学习、工作,卖掉了境外持有的房产,转移个人资产及钱物回澳洲、在澳洲获得了工作机会、在澳洲购买了房产及租住了房屋等等。
我们曾遇到过担保人,拿了永居签证后,就回中国生活了,总共在澳生活的时间,不到20天。后与中国配偶结婚,并想担保配偶申请配偶签证。此时,担保人就遇到如何满足Usual Resident条件的要求问题,并且,这个问题通常较难回避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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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 Xiong撰写(如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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