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带领子女同时申请签证?

笔者相信很多申请人都听到过,假如申请移民可以同时带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岁)又或超过18岁但仍然依赖父母亲生活的子女并且可以同时获得签证。

但是很多人却不明白不同的签证类别却对“未成年子女(未满18岁)又或超过18岁但仍然依赖父母亲生活的子女”有不同的政策对待,不同时间段的申请也有些不同政策条款,笔者碰到过很多冤案,就是移民官张冠李戴,以为同是夫妻移民申请,所有细节条款都是同一样,其实每一个签证类别;同様是配偶签证郤有海外申请309/100类别及澳洲境内申请820/801类别,虽然两者都是配偶签证但是两者是有所不同。移笔做个分析:超过23岁的受扶养者申请820类别签证。

根据820类别配偶签证的条款820.321,允许年龄超过23岁的受扶养者在特定条件下仍然有资格申请该签证。根据第1.05A条规定,受扶养者并不一定需要因为无法工作而获得资格,但他们必须证明在经济上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

读者要注意关键点:

条款820.321概述;该条款允许年龄超过23岁的个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被视为受扶养者。

他们必须在经济上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

依赖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年龄或无法工作。

依赖性的定义(第1.05A条):一个人被认为是依赖者,如果他们在基本需求(如食物、衣物和住所)上在很大程度上或完全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

这种依赖必须比任何其他支持来源更大。

假如读者已经申请了境内的802配偶签证,笔者介绍如何实际应用(第1.05A条):即使次要签证申请人在处理阶段中年满23岁,如果他们在决策时满足依赖条件,仍然可以获得820签证。

该规定确保年龄限制不会自动取消那些真正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支持的受扶养者的资格。

一个法律先例:例如Tjahja (Migration) [2023] AATA和Huyn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6] FCAFC 122的案例表明,依赖性可以是“自愿的”,并且不排除有“工作”的受扶养者。

笔者再给予详细解释;

超过23岁的受扶养者在决策时仍然可以被授予820类别配偶签证,这是一条狭窄但重要的途径。这对于那些在签证处理期间年龄超过限制但仍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的受扶养者来说至关重要。

条款820.321规定,次要签证申请人必须在经济上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或是其家庭成员。这种依赖必须在签证决策时显而易见。

另外第1.05A条定义:

依赖性是指次要申请人在基本需求(如食物、衣物和住所)上在很大程度上或完全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

如何定义次要申请人的年龄和无法工作:

与最初申请条件820.311条不同,该条款主要针对23岁以下或无法工作的受扶养者,820.321条扩大了范围。在决策时,年龄超过23岁的次要申请人不需要无法工作来符合受扶养者资格。

海外309类别签证和445类别受扶养子女签证

对于寻求通过309类别签证途径的受扶养者,445类别受扶养子女签证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该签证允许18岁以上的子女被视为受扶养者,前提是他们符合第1.05A条规定的依赖条件。同样,没有规定必须在23岁以下,强调经济依赖是关键因素。

所有签证申请都要有策略考量,成功率才能提高,例如延迟100类别签证: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请求移民局推迟授予100类别签证,直到445类别签证被确定,以确保受扶养者适当地符合条件。

有时一些策略性的考虑也是必要的,例如申请的子女可以申请旅游签证,到达澳洲境内再加到主申请人的案件当中,原因是受扶养者必须在主要申请人进行境内申请时在澳洲。如果他们希望成为签证申请的一部分,应仔细计划临时签证持有人的旅行,并寻求专业建议以避免复杂情况。

结论

了解签证申请的依赖性条件的细微差别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年龄超过23岁的受扶养者。通过专注于经济依赖而非仅仅年龄,该规定为真正依赖主要签证持有人支持的受扶养者提供了公平的机会,以获得必要的签证,确保他们的持续支持。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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