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上台后,签证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商业移民签证。已经被取消的132类别天才商业移民是唯一一步到位的永居签证,但也存在著“承诺和限制”,如果未能满足相关要求,所获得的永居身份也会被取消。以下将介绍AAT上诉庭最近一起案件的判决,对案情细节进行介绍:
这份陈述将提供关于Z先生和他儿子J先生商业签证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观点。2017年4月27日,Z先生提交了一份商业签证申请,将J先生列为“移民家庭成员”,申请的是“重要商业历史”类别的签证。申请中附有文件,包括一份正式的商业计划书,其中提到Z先生希望在澳大利亚西部地区购买并扩展一个农业/葡萄酒业的企业,以及其他与商业和J先生在澳大利亚学习相关的文件。
2018年7月10日,Z先生(主签证持有人)和J先生(作为主签证持有人的家庭成员)获得了商业签证。
首先,Z先生和J先生于2018年7月10日获得了商业签证,其商业计画涉及在澳大利亚西部地区购买和扩展农业/葡萄酒业的企业。然而,自2018年获得商业签证以来,Z先生未能在澳大利亚建立合格的企业。
其次,2022年2月18日,澳大利亚移民部通知Z先生和J先生,他们的商业签证可能被取消,并给予他们提出反驳的机会。Z先生和J先生通过书面回复和口头证据对此进行了回应。
Z先生声称他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但没有客观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导致他在2018年7月10日至今的近五年时间内无法在澳大利亚建立合格的企业。尽管新冠疫情对他的澳大利亚旅行和商业投资产生了影响,但AAT注意到直到2020年3月(大约在Z先生获得商业签证后的20个月),国际旅行并未受到影响,而Z先生于2022年11月再次能够前往澳大利亚。虽然AAT承认新冠疫情的确对Z先生从2020年3月到2022年11月期间的旅行和商业投资产生了影响,但AAT没有发现客观和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这阻止了Z先生在2018年7月10日至今几乎五年的时间里在澳大利亚建立一个合格的企业。
特别是新冠疫情并没有阻止Z先生进行详细的研究和探索商机、联系供应来源、发展商业关系、寻求合资机会、注册企业和开设银行账户等。在新冠疫情期间,Z先生完全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商务会议,而且如果需要面对面会议,他的儿子J先生在此期间正居住在西澳大利亚。他的儿子J先生在澳大利亚居住,也可以进行商务会面。因此,在Z先生声称新冠疫情阻止他在澳大利亚拥有实质性企业所有权并积极参与日常管理的主张上,应给予有限的重视。
根据上述事实和观点,AAT认为不满足《移民法》第134(2)条规定的取消限制条件。此外,关于J先生的情况,根据《移民法》第134(5)条规定,如果取消商业签证会对他造成“极度困难”,则不得取消他的签证。然而,AAT并未发现任何客观和支持性的证据证明,如果取消商业签证,J先生将面临《法案》所规定的“极度困难”。J先生可以返回中国与父亲一起生活,并继续得到他父亲的经济支持。此外,J先生操流利的普通话,并且他可以在中国获得就业机会。
至于J先生在澳大利亚的学习,AAT了解到本次决定的日期不应妨碍他在2023年6月完成他市场营销硕士学位的最后考试。此外,取消商业签证并不妨碍J先生申请其他类型的签证,如果他希望继续学习或在澳大利亚工作。然而,AAT注意到在听证会时,J先生并未就其他签证选项进行任何谘询。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AAT认为J先生在商业签证被取消后不会面临极度困难,因此《移民法》第134(5)条的禁止规定不适用。
最终,根据以上所述,AAT确认接受移民部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决定,即取消Z先生和J先生的商业人才(永久)(EA类)(132类)签证,依据《1958年移民法》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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