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幸的AAT上诉案件,在2017年S女士及其家人第一次被移民部拒绝后上诉到AAT,在2018年又被AAT拒绝,她上诉到联邦初级法院。最终在联邦初级法院推翻AAT裁决后,该案件成功第二次提交到AAT重审。主要争论的理由是;申请人所委托的代理人(Yi Sun)的欺诈行为,AAT需要考虑S女士是否是欺诈行为的同谋,或对欺诈行为漠不关心。在第二次重审,AAT任命了一名新审裁官,重新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证据。
这家人在2013年决定要移民澳大利亚,并向一家在中国上海经营的中介公司支付了大笔费用,让其为他们提供在澳洲移民签证申请的最佳方式。他们签署了服务协议,允许他们的代理人(Yi Sun)提供适合他们背景的移民服务,包括提交雇主提名签证申请。
这家人最初以旅游签证进入澳大利亚,然后以过渡性签证(bridging visa A)留在这里,等待他们申请雇主提名签证的结果。他们不知道的是,他们的申请早已被拒绝了。因为移民局在申请中发现了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而他们的代理人(Yi Sun)在收到信后没有回复移民局,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原先的AAT裁决确认了移民局不批准签证的决定,理由如下:
* 申请人在提供准确信息方面没有通过公共利益标准测试(4020)
* 该职位的提名未被批准。
这一趟在重新审议该申请时,AAT区分了提名企业在相关提名中提供的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和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提供的基本正确的信息。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资格和就业史都是准确的。这意味著申请人没有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因此符合公共利益标准(4020)。
然而,第二个问题仍然存在。原因是没有证据表明提名人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而且相关的雇主提名并没有得到移民局的批准,所以并不符合签证所需的标准。
尽管申请人声称她不知道申请的是雇主提名类别的签证,但有大量证据表明她确实知道这件事。她的家庭成员也被拒绝签证,因为主要申请人没有成功。AAT确认了移民部官员的决定,即不给予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主提名签证。
以上S女士一家被拒绝签证的案件,在第一次申请时,移民官发现申请186雇主提名中的文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另外公司(提名人)根本就没有经营运作,所以用4020条款拒绝并罚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澳洲签证,虽然最终在联邦法院及第二次AAT审裁处胜诉;证明本身没提供任何虚假及误导信息给予移民,AAT确认她所声称,她是毫不知情,但是其代理人(Yi Sun)所提供的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经营(而这一家虚假经营的公司也被多次用来担保其他申请人)所以其雇主提名资格不能通过。所以S女士的雇主担保技术移民永居签证(subclass 186)最终都是被拒绝。
而S女士的代理人Yi Sun,在收到15个投诉后,其代理注册资格(1068900)也在2018年7月6日被移民代理局取消。但S女士的案最终也不能平反,其实根据移民代理管理局的调查报告Yi Sun从事移民行业刚开始便不停接到投诉,所以其不当行为是有迹可寻。
另外,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公司刚从同座大厦5楼503室搬到8楼805室,其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一切没变。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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