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事移民法律多年,明白很多人希望移民的目的是为了他们的下一代,但当他们有机会移民时,他们的子女可能已经成年(已经达到18周岁)。但移民法律里有所谓“依赖子女”的条文,假如申请人被定性为“依赖子女”,他们便可以被担保移民。
谁是《移民条例》所指的“依赖子女”,这似乎是一个有点“模糊的”或“晦涩”的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寻求申请“子女”签证(802类别)的父母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有关“成年子女”是一个已经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尤其是在青春期,许多18岁以上的孩子还没有在经济上独立的时候。
《移民条例》子条例802.214(2)——包括一项“特别规定”,这使得有可能为18岁以上子女获得永久性的“子女”签证,条件是要符合“依赖子女”定义,条例1.03。反过来,“依赖子女”定义规定,如果子女“由于子女的身体或精神机能的全部或部份丧失而无法工作,将被视为依赖”。从这一定义中产生的困难问题是,子女是否必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部份”无能是否足够。
联邦合议庭的一个的Cole v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2018)FCAFC 66(2018)就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澄清。
本案的背景情况如下:申请人是一名英国公民,最初以工作假期签证抵达澳大利亚。随后,她申请了一个“子女(永居)802签证”,申请人的父亲担任她的担保人。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已经20周岁。移民部首先拒绝了签证申请,理由是申请人不能满足她的医疗条件符合“无行为能力的工作”的定义。在AAT也败诉后,随后在联邦初级法庭上提出了对这一拒绝决定的申诉。
在AAT开庭时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因童年创伤而患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由于这些因素,申请人在某段时期无法工作。然而,也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并没有永久丧失所有工作的能力,而且在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有过雇用她的时期。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她一直工作到法庭审理前一周。AAT还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应全职工作,直到她处理她的精神健康问题。心理上的证据表明,申请人能够寻找到每周15小时的临时工,她可以逐渐增她的工作时间。
AAT认为,“依赖子女”的定义意味著申请人必须完全丧失所有工作的能力。因此,由于申请人能够在兼职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工作,AAT断定她不符合这一定义,拒绝了她的签证。
虽然联邦初级法院也认为,“依赖子女”的定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赞成AAT的判决,但申请人父亲不满意初级法院的判决,最终再次上诉到联邦合议庭,最终联邦合议庭的判决书认为,“‘依赖儿童’的定义要求一个人必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这种对条例的演释是不正确的。
联邦合议庭认为,条例1.03中的“依赖子女”的定义并不要求一个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相反,法院裁定,对该条例的正确解释允许一个人在“实质上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符合定义,也就是说,由于他们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其赚钱能力,使申请人无法从工作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并需要财政支助。同时,联邦合议庭指出,只有“琐碎”或“最低限度”工作能力的人,不能满足“受抚养依赖子女”的定义。即是说申请人最终推翻AAT决定,AAT要重审此案件。
这个最终案例被联邦合议庭作出更详细的解释,对“依赖子女”的定义作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注解,可以帮助“成年依赖子女”签证申请人,更清楚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移民条例。
以上的案件幸好有一名经验丰富的移民代理为申请人把关,鼓励申请人上诉,否则单凭申请人自己,恐怕难以成功!
笔者近日处理了数宗公民及永居身份被取消案件,得到非常正面的效果,假如读者对移民部的决定感到不满意,笔者可以为您的案件寻求更高级的裁决,很多时候AAT及法院会对移民法有更深刻的解释,对申请人有利。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网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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