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读者对于澳洲移民法律十分感兴趣,经常通过互联纲,报刊的文章上获取消息,笔者偶然也会碰上,但是内容大部份都不真实,错误率超过60-70%,有些更是子虚乌有、胡言乱语,但竟然有人相信?难怪DIY的拒签率之高,特别是申请配偶签证,内里有很多误区,笔者接触到很多申请人是带著未成年孩子一起申请,很多处理恰当,未成年孩子也能够顺利一起下签,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当申请人年龄超过23岁时,依然有机会以附属申请人的身份获得820类别配偶签证。以下是这个过程的详细说明,旨在让普通申请人能够更容易理解这些规定。
根据820.321条款的规定,在次申请人进行签证申请决定时:
对于820.311条款中提到的申请人,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该申请人依赖另一人,或者是满足主要标准的人(持有820类别配偶签证的人)的家庭成员单位的一员;或者
该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该人与满足主要标准的人一起提交了联合申请;
在提交联合申请后,部长认定该人不是依赖者或不是满足主要标准的人的家庭成员;
在满足主要标准的人获得820类别和801类别配偶签证后,审裁处认定该人是依赖者或家庭成员。
820.311条款指的是申请时年龄未满23岁的受抚养子女或年龄超过23岁但因无法工作而无法自理生活的人。
仔细阅读820.321条款会发现,年龄超过23岁的人不需要因无法工作而被认定为依赖者。
这是因为820.321(a)条款仅提到“依赖者”,而未限制年龄。
根据1.05A条例,“依赖者”的定义如下:
(1) 在建立依赖关系时,如果下列条件成立,一个人(第一人)依赖另一个人:
(a) 在确定第一人是否依赖另一人时:
(i) 第一人目前,以及在此时间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完全或基本上依赖另一人的经济支持,以满足第一人的基本需求(食物、衣物和住所);并且
(ii) 第一人对另一人的依赖程度超过对任何其他人或其他支持来源的依赖,以满足第一人的基本需求(食物、衣物和住所)。
由此可见,在决定时,年龄超过23岁的人并无需被认定为无法工作才能成为依赖者。关键是该人必须符合依赖者的定义。读者可以从联邦法院的定案得到一些对申请人有利的判词,
例如,在Tjahja (Migration) [2023] AATA案例中,一个人即使有工作也能被认定为依赖者。进一步在Huyn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6] FCAFC 122案例中,依赖关系可以是自愿的。
对于309类别签证,有一个通过445类别受抚养子女签证的途径。该签证的标准基于申请人是依赖子女,依据1.03条例的定义:
依赖子女,指的是:
(a) 某人的子女或继子女(未婚或无配偶或同居伴侣);或者
(b) 已满18岁并依赖该人。
再次引用1.05A条例中的“依赖者”定义,并无需年龄限制在23岁以下!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请求移民局在445类别签证决定前延迟授予100类别签证。
最后,请务必了解依赖者的位置。如果主要申请人在岸提交签证申请,通常所有依赖者也需要同时在澳大利亚,才能成为该签证申请的一部份。
许多外来人士在澳大利亚旅行,面对移民部的时候,认为移民局是一个仁慈、友好、和善且总是乐于助人的组织。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大部份是公平公正,但还是有小部份害群之马出现。
所有持临时签证的人进出澳大利亚的旅行需要仔细计划,特别是申请签证时涉及依赖者的情况,需要特别小心,寻找专业人士帮助,并且申请人需要为此类建议付费。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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