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政策对于申请人是有极大帮助

上周笔者分享了新的学生签证政策,收到了很多读者的来电,要求我进一步解读。顺应大家的要求,我在这里进行一些补充说明。

当移民部推出新的政策时,为了方便属下移民官员审理签证申请便会详细作出书面指引,教导移民官员如何审理及跟据移民部长的指引来做出决定。我在此向读者作出一些简单的介绍,甚么是移民部长499导向指引;

《移民法》1958年

根据该法案第499(1)条款,如果指示涉及执行该法案的职能或行使该法案赋予的权力,部长有权向在该法案下拥有职能或权力的个人或机构发出书面指示。这些指示必须与法案和法规一致,并且在部长发出后必须提交给议会。

该法案第499(2A)条规定,拥有根据该法案职能或权力的个人或机构必须遵守根据第499(1)条制定的导向指引。

“政策”

关于导向指引的目的和功能,以及为部长准备它们和实施它们时应遵循的指南,请参阅《第499条部长导向指引政策声明》。第106号导向指引 – 评估学生签证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真实进入和停留要求。

导向指引106号 – 评估学生签证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真实进入和停留要求。

这个导向指引是对2024年《移民修正(500号子类签证)规例》的补充,并为决策者(移民官员)提供指引,说明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子类500(学生)签证申请的真实学生标准、真实学生随行家属标准,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真实临时入境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

子类500(学生)签证

澳大利亚政府运行了一个学生签证计划,允许非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进行学习。希望在澳大利亚进行长达3个月以上课程的人必须在开始课程之前获得子类500(学生)签证。

真实学生标准

根据法规,子类500(学生)签证的主要申请人必须满足真实学生标准,次要申请人必须满足真实学生随行家属标准。这些标准要求申请人是真实的入境和停留为学生,或者是真实的入境和停留为持有学生签证的人的家庭成员,并且申请人打算遵守签证条件。

学生监护人签证

学生监护人签证的主要申请人必须满足获得签证的主要标准,包括真实临时入境标准。

导向指引2 – 指引评估子类500(学生)签证申请和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

决策者必须在及时做出子类500(学生)签证或学生监护人签证申请的决定的需要和确定那些在决定时不满足真实学生标准、真实学生随行家属标准或真实临时入境标准(适用时)的申请人之间取得合理和平衡的方法。

决策者不应将本导向指引中指定的因素作为检查表使用。列出的因素仅用于引导决策者(移民官)在考虑申请人的整体情况时,以达到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真实学生标准、真实学生随行家属标准或真实临时入境标准(适用时)的判断。在评估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时,决策者(移民官)可能需要考虑本指引中未列出的其他相关因素。

决策者(移民官)应通过考虑本导向指引中指定的所有相关因素来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真实学生标准、真实学生随行家属标准或真实临时入境标准(适用时)。

如果认为有必要更仔细地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决策者(移民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信息和/或更多的证据,以证明他们是否满足真实学生标准、真实学生随行家属标准或真实临时入境标准(适用时)。

需要进一步审查申请人情况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由移民部编制的有关移民欺诈和移民合规性的统计、情报和分析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表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情况;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属具有合理关注的移民历史; 子类500(学生)签证的主要申请人打算在与其先前的研究或就业无关的领域进行学习; 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申请人持有500号子类(临时毕业生)签证、600号子类(访问者)签证、601号子类(电子旅游许可)签证或651号子类(电子访客)签证; 申请人持有学生签证,或者之前持有一个或多个学生签证。

在子类500(学生)签证申请中,如果决策者(移民官)不认为主要申请人满足500.212(a)或(b)款,则决策者(移民官)无需继续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500.212条款中的其馀款。在评估次要申请人是否符合500.312(a)或(b)款时也是如此。

看到以上的介绍,我相信读者会更明白移民部如何处理新的学生签证申请。知道政策对于申请人是有极大帮助。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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