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之人也有可恨之处!

自今年一月起至三月初,我们办公室共接获了12个客户关于保护签证批准的好消息,并且在两宗向行政上诉审裁处(AAT)的上诉中获胜(同样是保护签证),此外还处理了482、400、309、100、820、801、600、500签证、特殊公民申请、品格501违规和公共利益条款PIC 4020等案件,成功助力数十位客户获得了签证或是推翻了移民部的决定。这一连串的成功案例可能会让人误以为获取签证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事实上,背后每一个案例的成功都是基于我们丰富的经验、对客户文件的细致整合以及向移民部及上诉庭的清晰解释,每一个成功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特别是一位在三月七日获得永久保护签证的客户,她最初是以旅游签证来到澳洲,后来申请了保护签证但被拒。在朋友的介绍下,她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助她上诉。在准备上诉期间,她却未告知我们转而寻求了另一位律师的帮助,后因发现该律师缺乏经验,再次回到我们这里寻求帮助。这不是个案,许多客户在面对签证申请过程中,总希望能有所谓的“高人”保证其百分百成功,但实际上,没有人能做出这样的保证。

关于案件是否能成功,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情况和申请人的配合。即便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在缺乏必要条件或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也难以确保获得签证。当客户提供充分的材料,并在开庭后补充新的证据,我们最终在三月七日成功帮助客户获得866永居权。

此外,有一位客户在数年前透过朋友的介绍寻求我们帮助其保护签证上诉,并在三月八日获得了胜诉。我们向他们解释,只要他们继续保持信仰并在开庭前补充所需文件,时间将会对他们有利。然而,当开庭通知到来时,该客户却表示没有更多材料可以提供,经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和指导,他们最终整理出了足够的证据,成功改变了整个家庭的命运。

对于那些被拒绝的案件,我们始终保持著一份同情心,即使客户在经历失败后对我们表达不满。

Z女士在2015年透过教会介绍寻求我们的帮助,她当时怀孕并持有学生签证,希望我能够帮助她的丈夫从拘留中心获释,原因是她的丈夫已经接到移民部的通知在三日后便递介出境,时间十分紧逼,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我同情她的遭遇接受她的案件,她丈夫成功在第三天释放出来,一直合法居留在澳大利亚,我甚至决定不收取尾款,给予这对小夫妻经济支持。这位客户因未能达到英语成绩要求,没有联系我,反而寻求别人帮助。她在悉尼市中心找到了一家曾协助她办理留学的中介机构,该机构为她一家人申请了保护签证。然而,当她的申请被拒绝后,她想起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助她上诉。经过详细了解她的案件后,我们发现她的申诉内容并不符合保护签证的要求,因为她放弃了对自己最有利的基督信仰来申诉,选择其它理由来申请。她后来告诉我们,由于她的代理人不了解基督教,因此改写了申请的理由(后来她丈夫告诉我,当年他就是听从这名代理的意见去移民部报到才被关押,但是她妻子还是最终选择这名代理)。尽管如此,基于对她一家情况的同情,我们最终决定接受她的案件上诉至AAT。不出所料,AAT上诉庭未接受她的申诉理据,认为她的情况即使属实,也是司法问题,并不符合人道理由,澳大利亚没有国际义务为她提供保护。

我们对这对夫妻的处境充满同情,甚至在他们需要继续进行过桥签证手续时,尽力帮助。但是,当他们的签证在AAT被拒绝后,他们却选择抱怨我们,声称是我们没有阻止她提交(某些)文件给AAT,导致申请被拒。需要明白的是,提交的文件是由申请人提供的,我们按照客户的指示行事。上诉被拒绝是因为审裁官不相信她的故事的真实性。此外,审裁官强调,即使她的情况属实,也不符合人道理由,澳大利亚无义务提供保护。

再说假如笔者没有按照她的要求把(某些)文件补充,她便会说,她的拒绝原因是因为我没有把文件提供给AAT上诉庭?我本人曾经在她们最困难的时候帮助她们,但最终她们还是寻找误导过她们的人来处理她们的案件!对待我没有一点感恩之心。

她们本身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却为何要去杜撰故事,导致申请被拒绝。

这件事教会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在法律领域中,无论我们多么努力,最终的结果可能仍不如预期。我们总是尽力而为,但成功从未有过保证。对于每一个案件,提供真实理据及文件是十分重要,特别是申请保护签证866,绝对不能提供虚假陈述,一经发现,后果严重。

我们面对客户都将继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服务,并且坦诚地与客户沟通可能的结果。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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