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先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91年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他于2002年首次抵澳,持有UD类签证。自2008年11月以来,他以学生签证和过渡签证的身份居住在澳大利亚。
2018年8月22日,W先生在新南威尔士州伯伍德地方法院认罪,他被指控入境澳大利亚意图欺诈税务的烟草产品,以及以欺诈为目的持有和运送烟草产品。2019年2月22日,他被判刑,并执行了密集矫正令和社区服务。
犯罪行为涉及澳大利亚边境保护局(ABF)收到的信息,称寄给W先生的多个来自中国的包裹内含香烟。在2017年6月至7月期间,ABF拦截了79, 600支香烟。随后,另有46,600支香烟被拦截。2017年8月10日,ABF再次收到消息,称有更多包裹将寄往W先生的第二个地址。
2017年9月19日,ABF对W先生的住址进行了搜索,发现了130, 400支香烟,以及大量的进口货物税评估单。根据评估,总共逃税了91,094.84澳元的海关税和9,109.48澳元的消费税。此外,还发现W先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了130,800支香烟,逃税91,373.37澳元的海关税和9,137.25澳元的消费税。
W先生在被判刑后被释放,执行了密集矫正令(ICO),并进行了240小时的社区服务。2020年6月25日,他申请了过渡签证,但随后他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升级。
2021年2月17日,澳大利亚内政部(以下简称“部门”)的代表通知W先生,根据《移民法》第501 (1) 条的规定,他们打算拒绝他的签证申请。部门邀请W先生提交陈述,解释为何他的签证申请不应被拒绝。W先生于2021年3月16日提交了陈述。
然而,情况在2022年2月22日发生了重大变化,部门的代表决定拒绝W先生的签证申请,但却未通知他或他当时的法律代表。在听证会上,当这一事实被提及时,W先生的法律代表表示他尚未获得有关的指示。因此,W先生继续留在澳大利亚社区中,没有有效签证。
直到2022年11月3日,一组澳大利亚边境保护局(ABF)官员在清晨前往W先生的住所,将一封信交给他,告知他的签证申请被拒绝,并附上了2022年2月22日的决定纪录。随信附上的还有一份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院(Allsop首席法官、Rangiah法官和Sarah Derrington法官)在Pearson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22] FCAFC 203(以下简称“Pearson案”)中宣布的判决纪录。
在Pearson案中,一名生活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因在新南威尔士州被判犯有25项罪行,其中包括8项涉及供应禁止药物,被判处四年零两个月的监禁,其中两年需服刑。根据法律规定,她的签证被取消,因为她被判处了超过12个月的监禁,而且部长的代表认为没有其他理由来撤销这一强制取消。
通常情况下,AAT必须审查已做出的决定以及决定的依据。在行政决定的实质性审查中,不允许引入新的理由,因为这将对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并改变了决定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全院判决对正在进行的案件产生影响时,情况会有所不同。
在这个案例中,W先生的情况如下。自2022年11月以来,他一直被拘留。他申请的签证是一种短期签证,旨在允许申请人在澳大利亚解决其事务后自愿返回本国。然而,如果AAT未能在2023年1月26日之前做出决定,那么尽管现在所有各方都同意拒绝的依据已被Pearson案确认为错误,但根据法律第500(6L)(c)的规定,这一拒绝决定将被视为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根据法律第198(2)条的规定,申请人将尽快被驱逐出境。AAT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
如果AAT撤销可审查的决定,并根据Pearson案将此事项退回部门以进一步考虑,那么在这一期间,申请人将继续作为没有有效签证的非公民而被拘留。对于申请人来说,这不是一种理想状态,特别是考虑到拒绝签证的决定和通知申请人之间存在未解释的八个月间隔。AAT被认为是一个“实际和务实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应尽可能努力确保具有司法管辖权,以为正在寻求行政决定实质性审查的人提供结果的确定性。对于申请人而言,及时性尤为重要,特别是当他们没有自由的时候。
因此,AAT的最终决定撤销了2022年2月22日拒绝向申请人颁发Bridging E(Class WE)签证的决定。W先生最终被释放出来,逃脱了被遣返回国的命运。
这个案例突显了AAT的职责,即在复杂的移民案件中行使其裁量权,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查。尽管W先生曾犯罪,但根据Pearson案的最新法律解释,他的情况需要重新审查。在法律体系中,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自由和身份的问题时。通过对W先生的案件进行审查,AAT为他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公正适用。
这个案例还强调了法律体系中的漏洞,尤其是在通知申请人方面。对于W先生来说,直到多个月后才被告知签证被拒绝,这无疑给他带来了困扰和不确定.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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