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月份,联邦政府通告;拨款加快保护签证审批,打击虚假保护签证申请。
澳洲政府正在加强打击虚假保护签证申请陈述,以防止这些虚假申请者占用真正寻求庇护者所需的资源,同时努力减少积压的申请案件。
但在今年初一名来自南韩的寻求庇护者却引起笔者的注意!笔者在此介绍一下这个十分罕见的案件。
行政上诉审裁处AAT在今年初开庭审理此上诉申请旨在对澳大利亚移民部根据《1958年澳大利亚移民法》(Cth)第65节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以便重新考虑其拒绝向申请人颁发保护签证的决定是否正确。
申请人最初于2005年3月持学生签证抵达澳大利亚,但于2006年1月离开澳大利亚。
2010年8月,申请人以临时工作度假签证的身份回到澳大利亚,此签证于2011年6月延长。随后,于2012年9月,她获得了学生签证,但该签证于2014年9月到期。自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她在澳大利亚无签证居留。
2017年9月14日,申请人被移民部发现并把她拘留。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称因担心返回韩国将面临家庭包办婚姻和主要由其父亲施加的家庭暴力而提出申请。
申请人获得了过渡签证,并于2017年10月23日被释放。
2017年11月2日,移民部裁定申请人不符合保护要求,因为他们不接受申请人对于来自父亲或其他人的伤害的恐惧。因此,他们不认为她符合寻求庇护定义或符合补充保护的资格。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出席了AAT的聆讯,提供了证据和论点,并在上诉过程中得到了移民代理的帮助。
保护签证的标准在《1958年澳大利亚移民法》第36节和《1994年澳大利亚移民法规》附件2中详细规定。申请人必须满足第36(2)(a)、(aa)、(b)或(c)节中的一个备选标准。这包括根据保护标准成为寻求庇护人士,又或符合补充保护的要求,或是作为同一家庭单位的成员,与持有同一类别保护签证的人。
根据保护标准,一个人被视为寻求庇护人士,如果他们有基于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意见等原因的严重迫害的合理恐惧,并且这种恐惧涉及到其所属国家的所有领域。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寻求庇护标准,但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在被遣返回其本国后会遭受严重伤害,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保护签证。严重伤害的定义在法案中有进一步的阐述。
根据第84号部长指令,仲裁庭已考虑了《寻求庇护法律指南》、《补充保护指南》以及外交与贸易部为保护地位决定而准备的国家信息评估。
此案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第36(2)(a)、(aa)、(b)或(c)节的保护标准,即是否符合寻求庇护标准、补充保护或作为这类人的家庭成员。经过仔细考虑,AAT决定应重新审议移民部的拒签决定。
申请人持有韩国护照前往澳大利亚,并一直坚称自己是韩国公民。AAT接受她是韩国国民,并已将她的申请与韩国作为她的国籍国进行评估。
申请人在2017年10月和2023年3月提供了陈述,还有其移民代理提供的陈述和文件。她始终声称自己在乌山都会市出生和成长,未婚且没有子女。她提到了父母的离婚以及她的父亲住在距离母亲和兄弟姐妹一个小时路程的地方。
申请人提到了她的职业和教育背景,包括在澳大利亚接受的英语和其他职业培训。她声称在韩国工作,并在获得过渡签证后在澳大利亚从事了兼职工作。
仲裁庭收到了申请人的主治精神科医生提供的报告,报告显示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并接受相关治疗。申请人表示正在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和情绪稳定剂,而在被移民部拘留期间被开具了药物处方。她还提到了2019年的第二次住院。
申请人讨论了自2018年以来的不稳定生活状况,她对社区支持的依赖,以及被诊断出患有另一种医疗状况并接受药物治疗。
考虑到申请人的脆弱状态,AAT依照《移民和难民司法分部有关弱势人士的指南》考虑了她的申请。申请人的移民代理辩称,她担心会受到与韩国社区的疏远父亲、其他男性成员、持续的歧视以及严重的精神健康恶化所造成的危害。她的恐惧被归因于她在韩国的单身女性身份以及她的严重精神健康问题。
申请人称她遭受了父亲的家庭暴力,得到了详细陈述和其主治精神科医生的信函支持。AAT接受了她的陈述,指出了其描述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尽管对申请人寻求保护的申请,不在第一时间递交(延迟递交)存在担忧,但她在韩国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被认为是可信的。AAT没有质疑她无法获得稳定住房、工作权利以及不愿透露自己的伤疤和伤害。
虽然申请人仍然与母亲保持联系,但AAT未找到足够的证据支持她如果返回韩国就无法与母亲一起生活的观点。
总之,AAT承认申请人的脆弱地位以及她在韩国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信陈述。尽管对她延迟寻求保护的担忧存在,但她的经历受到了认真对待。最终AAT审裁官,决定把案件送回移民部重新审议。
读者要明白以上的案件的主人翁是来自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要成功获得保护签证是极不容易,幸好申请人找到一位专业移民代理,为她的申请提供大量可靠的文件,支持她的案件,以便证明其陈述可信,可以说成功是没有侥幸的。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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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3年12月1日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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