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介绍一个公民申请被拒的案件,而主人翁提供了海量证明但AAT最维持移民部的决定。
笔者先介绍一般申请公民的资格:
在提交申请时年满18岁;在提交申请时和部长作出决定时都是永久居民;在提交申请时满足一般居住要求;具备基本的英语知识;具备足够的澳大利亚知识,知道澳大利亚公民的责任和特权;并且在部长作出决定时,具有良好的品行。
移民部在审理公民申请时是根据“公民手续指引11”章程:是评估有可能居住或继续居住,或维持与澳大利亚的紧密和持续联系;如何证明一个人打算居住在特定地方或将维持与该地方的紧密和持续联系的因素包括:
是否在其居住国家购买了财产,以及是否住在该财产中.
是否与某个国家有任何资产、承诺或联系,可能需要或倾向于继续居住在该国家.
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海外,澳大利亚之旅的频率和目的.
离开澳大利亚的频率和原因.
参与澳大利亚社区的程度。
在2022年AAT审裁处开庭审理有关于一个公民申请被拒绝的案件并作出决定。
申请人N女士,为中国公民。她于2007年3月1日首次抵达澳大利亚。在开庭前,她持有居民返国(155类)签证。
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提出了入籍申请。
2019年7月3日,移民官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特别是,她在澳大利亚居住的意图或她与澳大利亚的密切和持续联系的证据,申请人的法律代表提供了回应请求的文件。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返回澳大利亚,参加了2019年9月13日的入籍面试,并于2019年9月14日再次离开澳大利亚。
2020年9月16日,移民部拒绝了入籍申请。决定的原因是,不满意申请人符合《法案》规定第24(5)款,因为申请人在决定时不在澳大利亚。这是本次诉讼中要审查的决定。
在AAT听证会时,申请人也不在澳大利亚,然而,其法律代表为她延期,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返回澳大利亚,随后进行了后续的听证会。因此,根据《法案》第24(5)规定不再适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她对澳大利亚有非常深厚的感情。自2007年以来,她在悉尼大学和新南威尔斯大学分别学习商学学士和科技硕士学位。毕业后,她在国际金融澳大利亚公司和Star View Pty Ltd担任财务主管,并于2015年创立了一家金融谘询公司Sunsis Holdings Pty Ltd。申请人声称她在澳大利亚有很多朋友、同事和社交关系。她说她已在悉尼购买了投资房产,并打算发展澳大利亚的房地产金融业务。
尽管申请人明显希望成为澳大利亚公民,但她在公民申请获批后没有任何立即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计划。AAT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如下。
在最近抵达澳大利亚之前,申请人自2017年11月21日提交公民申请以来,只在澳大利亚逗留了短短的3天。AAT注意到COVID-19病爆发导致实施旅行限制和隔离要求,延迟了申请人原定计划在2021年返回澳大利亚的时间。申请人还声称,在2017年前往英国后,她怀孕了,并于2018年生下了孩子。她遭受了许多孕期并发症。这导致她无法长途旅行,因健康问题无法返回澳大利亚。申请人和丈夫目前共同拥有英国住所,并有按揭贷款。这表明申请人可能会继续居住在英国。
申请人在澳大利亚拥有物业,这些物业目前都被出租。申请人支付所有费用。物业被租用为Air B&B。AAT承认申请人目前正在澳大利亚的物业居住,但证据并不支持她目前居住在那里的结论。虽然电力和燃气的通知表明申请人拥有该物业,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目前住在那里。为物业支付帐单是澳大利亚任何物业所有者的基本责任。
尽管申请人已经提交了一份让她的儿子就读的报名表,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被问及“孩子是否与您同住”时选择了“否”。证据表明她的儿子没有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打算。
申请人自2016年起便持有Westpac银行帐户。申请人前往英国时此帐户仍然活跃,但在2018年被暂时封锁。申请人于2019年访问澳洲时解除了封锁。但自那时起,帐户再次被封锁,直到2022年申请人回到澳洲后才重新启用。
至于商业利益方面,申请人自2015年9月22日起被任命为Starton Australia Pty Ltd的秘书。申请人在听证会上表示,她正在申请更新她的商业许可证和房地产许可证,因为她的个人许可证在八月份到期。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表明她在澳洲就业。
申请人自2018年起就在澳洲参加CPA课程。AAT注意到,CPA课程是一个远程教育学习课程。申请人目前的注册不包括任何学习,只是一个考试。申请人在CPA课程的注册并不表明她居住在澳洲,特别是当她可以从英国在线完成该课程时。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强调,除了在澳洲之外,该课程对她没有任何用处,她正在完成该课程是因为她想回到澳洲生活和工作。
N女士及其法律代表为这次上诉申请提供了大量文件,但可惜都没有提供关键性所需的资料,在笔者看来,N女仕的法律代表对公民法不够了解,浪费了大量精力。
最终AAT维持移民部的决定,拒绝N女仕的公民申请。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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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3年3月17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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