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法庭(AAT)审查了移民部于2017年9月作出的拒绝申请人临时学生签证的决定。申请人根据与主要学生签证持有人(现为其丈夫)的同居关系申请了签证。移民部拒绝其签证申请,理由是申请人未满足要求,即在她的学生签证申请之前的至少12个月内,她是家庭成员,即事实同居关系的伴侣(2017年7月14日)。
移民部发现,申请人只能证明她从2017年1月开始处于事实同居关系。申请人和主要学生签证持有人于2016年9月同一航班抵达澳大利亚,持有度假工作签证,并于2017年9月结婚。然而,申请人声称他们已经处于“男女朋友”关系8年了。作为长期关系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签证持有人父母的声明,称他们一起在台湾生活,并且他们是“被公众认可的一对”,两人的照片可以追溯到2008年,以及一个联名银行账户的细节。但是行政上诉法庭考虑到这些证据,特别注意到在他们的度假工作签证申请中,两人都没有声明对方是事实同居伴侣。根据《移民法》,如果两人有共同的生活承诺,双方关系没有第三者,关系真实持续,并且一起居住或不是分开居住,那么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事实同居关系就成立。行政上诉法庭发现,申请人和她的签证持有人伴侣多年以来一直处于男女朋友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不足以证明他们直到2016年9月之前一直是事实伴侣。鉴于2016年9月距离签证申请日期仅有九个月,行政上诉法庭最终确认了移民部不授予签证的决定。
以上案件失败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不了解甚么是事实同居关系?
笔者详细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细节;申请人是28岁的台湾国民C女士,于2016年9月27日首次以工作假期签证前往澳大利亚。2017年8月,她以同居配偶的身份跟随著丈夫申请学生签证。其丈夫也在2016年9月27日以工作假期签证抵达澳大利亚,与她乘同一班机。丈夫在2017年9月28日获得了学生签证,而C女士的签证在同一天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事实同居婚姻关系要求而被拒绝。原因是移民部祇接受事实同居婚姻关系必须在申请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存在(以下简称12个月要求)。
移民部发现C女士无法提供关于关系方面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在AAT听证会前和期间,她们的移民代理向仲裁庭提交了文件证据,包括:
双方之间关系存在的声明,包括丈夫的父母和在台湾的前雇员的声明;
2017年9月4日的结婚证书;
一份文件表明从2017年1月31日开始,在拜伦湾有共同租房的安排;
海外学生健康保险证明;
有关共同银行安排的信息;
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之间拍摄的照片;
学术纪录和注册详情;
关于一家教育代理公司在台湾的业务投资,其中丈夫被描述为公司的董事,C女士被描述为监督人的信息。所有文件只能证明她们的事实同居关系从2017年1月31日开始。
在法律上移民部及AAT只接受事实同居婚姻关系必须在申请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存在,又称(12个月要求),假如申请人不能提供12个月的同居关系证明其实可以用注册同居关系证书来代替(在申请学生签证之前取得证书便可)。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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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 was last modified on 2023年3月3日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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