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中国的汉族人。他出生在中国福建省的福清市。他的父母和弟弟仍然居住在中国。根据他的保护签证申请内容,他住在中国的福建省福清市。高中学业后,在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作,于2015年5月持旅游签证抵达澳大利亚。然后2015年8月20日递交保䕶签证申请。
而申请人阐述了他的保护要求如下:
他是一个罗马天主教徒。在他到达澳大利亚之前,他是中国罗马天主教地下教会的成员。由于他在地下教会的青年培训小组中的积极态度,他已经被中国公安局列入黑名单。如果他回到中国,他将受到中国当局的迫害。他的父亲是一名商人,他曾经在家乡经营著一个企业。2011年9月,当他刚刚进入学校时,他父亲的企业被当地政府拆除,因为镇政府将土地卖给了其他公司。由于政府的赔偿不足,他父亲组织了一次在镇政府前的“静坐”抗议活动。他的父亲被警察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名逮捕,并被迫接受六个月的“劳动教养”。
他父亲的企业被拆毁后,他的家庭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尽管他的母亲努力经营一小块农田,但他的家庭仍然遭受经济困难。在此期间,和他一起上学的女友,给他和他的家庭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给他的家庭提供了经济支持,并从2012年1月起,安排他在她姐姐B女士经营的商店里周末工作。在商店工作期间,他了解到A女士和B女士是忠实的罗马天主教徒和地下教会成员。在他们的帮助下,他在2012年3月至9月参加了由地下教会组织的为期六个月的慕道班,由B女士授课。2012年10月6日,他接受了地下教会一名牧师的洗礼。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他跟随A女士,加入了地下教会的一个青年团体,同时继续在B女士的商店工作。后来,他被推荐到C女士那里工作,她也是罗马天主教徒,当时她开了一家新的企业。从2013年7月起到他在那里兼职做工,他从高中毕业后成为全职。C女士的企业地址也是2013年7月成立的地下教会青年培训小组的秘密聚会场所。C女士是该小组的负责人,B女士是主要教师,而A女士和申请人是青年培训小组的助理。参与者是来自罗马天主教家庭的青少年,他们希望自己能够独立学习罗马天主教教义。参与者每三个月更换一次。
2015年3月,某校的一名学生D先生被发现有罗马天主教的教材;他被停课并接受调查。警方了解到C女士的青年培训小组,2015年3月,该企业被警方突袭。申请人和A女士在其姐姐B女士和C女士以及企业其他员工的帮助下,成功逃脱。B女士和C女士被警察逮捕。A女士和申请人躲在一个叫某某岛的岛上的朋友家。2015年4月,[A女士秘密打电话给她的表弟,以获得关于她姐姐和其他被逮捕者的信息。由于她表哥的电话被监控,警方能够迅速找到他们。在2015年4月,当他与渔民一起捕鱼时,他看到警察的在岛上登陆。他逃脱了,但A女士被逮捕了。
他没有选择,只能离开中国。他的父亲有一个亲密的朋友E先生,他在“劳动教养”的营地认识了他。E先生是一名蛇头,专门组织人们出国。他的离开是由E先生和他的朋友组织的。而申请人这抵达澳大利亚后,每周都会去新南威尔士州郊区的教堂。
由于他在地下教会的积极作用,他已被警方列入黑名单。他的父母和兄弟被他的案件所牵连,他们受到了中国当局的调查。申请人在提交保护签证申请的同时,还提供了一份法定声明,声明他的保护签证申请中的信息已经被阅读并向他解释过,这些信息在各个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两份见证人的供词。
审裁处(AAT)审视所有有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后,最终确认了移民部长代表的原先决定,该代表拒绝向申请人发放保护签证。AAT不相信他像他所说的那样与中国的天主教会有联系,也不相信他的国家像他所说的那样对该宗教不容忍。AAT还关注到,在他所说的迫使他离开的事件发生前几个月,申请人已经计划前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联合国人权签约国之一,有义务保护那些符合“人道主义”两个标准之一的人。第一个标准被称为“难民标准”,大致要求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第二个标准被称为“补充保护”理由,大致要求申请人有“受到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
申请人声称,在他的女朋友介绍他去一个未注册的地下教会后,他皈依了天主教。他接受了洗礼,成为一个青年培训小组的副组长,并声称因积极参与教会活动而被中国公安局列入黑名单。他还声称,在随后对青年培训小组所在地的突击检查中,他逃到一个小岛上呆了一个月,然后在一个黑社会人物的帮助下逃到了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审裁处(AAT)不认为他有充分理由担心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也不认为他返回中国会受到迫害。他关于事件的证据包含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包括他的宗教觉醒的故事,这是很模糊的,没有说服力的。审裁处(AAT)承认他在中国可能参加过天主教堂,但他对该宗教的了解并不反映他积极或长期的归属。他声称如果回到中国就会被处死,这与他自己的证据相矛盾,即他的同伙曾被监禁过,但被释放后没有受到影响。没有证据表明他合法离开中国引起了任何政府或政治利益损害。此外,来自外交部的国家信息显示,天主教信徒一般都能在国家批准的教堂里进行宗教活动,而地下教会的领导人和政治活跃人士,才有可能成为目标。
以上失败的案件,笔者接触过很多,可谓千编一律,案件中审裁官发觉申请人的口供跟所提供的文件不一致,并且很多矛盾的地方?所以上诉被拒。
读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网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谘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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