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Keeper (留职补贴)于2021年1月进入新阶段,补贴金额有所下降。
JobKeeper 关注要点更新
• JobKeeper付款已延至2021年3月28日;
• 现有的合资格雇主必须在完成2021年2月1日起的营业月度申报之前,提交新的营业额下降表;
• 从2021年1月4日起,雇主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雇员至少支付正确的JobKeeper金额,即第1级1,000澳元或第2级650澳元;
• 为了支持可能在12月和1月休假的雇主及其中介机构,有更多的时间来履行JobKeeper的某些义务;
• 行政上诉法庭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了一项决定,有关在2020年3月12日有ABN的要求。该决定可能会对先前被撤销的ABN又重新启用或被授予新ABN且日期已定的企业产生影响;
• 符合资格要求的新老Jobkeeper参与者均可享受JobKeeper付款,直到2021年3月计划结束。
JobKeeper 关键时间点
• 2021年1月4日
从JobKeeper第二阶段开始,符合条件的雇员、宗教从业者和商业参与者的付款率都将变化。
• 在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28日之间
完成12月份的业务月度申报(这比每个月的第14天的正常到期日延长了两周)。
• 2021年1月31日之前
注册JobKeeper的新企业将需要在线注册并提交“营业额下降”表格给ATO。
• 2021年1月31日
对于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18日开始的两周Jobkeeper付款,ATO允许雇主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给其符合条件的雇员。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阶段的Jobkeeper允许新的申请者加入。澳大利亚税务监察长最近完成了对ATO执行留职补贴和现金流激励补贴情况的调查。这项调查仔细审查了ATO的决定,了解到由于严苛的完整性规则,一些本应该接受补贴的新企业却被判定为不符合条件。
该规则要求申领补贴的实体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存在应税销售(taxable supplies)并以商业活动报告(BAS)或企业所得税申报(Income Tax Return)的形式通知ATO。
1. 应税销售 (Taxable Supplies)
因ATO对留职补贴与现金流激励补贴下的应税销售定义进行了修改,修改后金融销售(Financial Supplies)也可被视为一种应税销售。即实体产生或获得财务权益(Financial Interest)时,即可被视为完成了应税销售,不一定需要发生实际的产品出售。这种供应可能发生在业务开始阶段,远早于首次销售。
根据以上定义,产生或获得财务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在银行(ATO认可的存款机构(ADI))开户;
• 从金融机构借钱;
• 对不动产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以及
• 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包括成立空壳公司或获得托管投资计划(一种信托)的权益(Managed Investment Scheme)。
因此,新实体在满足其他相关条件要求的前提下,若在其业务开始阶段发生一项或多项金融销售,并且该金融销售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部分,且该金融销售发生在2020年3月12日前的税务周期,则该实体可能符合留职补贴和现金流激励补贴的条件。
2. 税务周期(Tax Period)
留职补贴和现金流激励补贴计划定义“税务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并要求申领企业在该税务周期内完成应税销售。
ATO考虑接受延迟上报仅限于下述几种情况:
• 您的延期上报已预先存在,例如通过税务代理上报或受近期山火影响的延期上报;或
• 您的企业于2019年7月1日或之后成立,尚未注册也不需要注册GST,但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的税务周期内进行了应税销售;或
• 您的企业有特殊及不可预见的情况,例如由于近期山火导致大量记录数据丢失。
当且仅当以上情况适用于您的企业时,您才需要和ATO联系以提供信息。
3. 商业活动报告或所得税申报
根据ATO原本的要求,申领留职补贴和现金流激励补贴的企业需要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申报过商业活动报告(BAS)或所得税申报(Income Tax Return),以将其应税销售上报给ATO;实体可以通过提交BAS以外的其他方式,将其应税销售上报给ATO。
对于在2019年7月1日以后开始运营且尚未注册或不需要注册GST的新企业,他们没有义务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向ATO递交其商业活动报告及所得税报告;对于这些实体,ATO可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并要求企业提供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销售的证据,以接受该实体的延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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