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和客户的交流过程中,有不少都是学生或者黑民。在和他们的交谈过程中,笔者发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或多或少都有听信一些不切实际的传言。他们或是从一些亲戚朋友那里道听途说,或是轻信一些不良中介的“推荐”,以至于不少人原本的预期目标都成为了“浮云”最后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在此列举几则从客户那里听到的传言,想和大家分析一下,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
传言之一,很多黑民或者学生生小孩后,都认为小孩能够获得澳洲居留,借此父母能顺利获得永居。笔者的不少客户前来谘询时很多都有问过这个问题,其中一些甚至对此深信不疑,把孩子生下来,并要求笔者为他们进行类似的操作。然而,笔者在此不得不遗憾地告诉广大读者,这样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公民法在2009年11月进行修改,堵住了在澳出生的孩子申请公民的这一漏洞。此前,公民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黑民孩子在回到其原住地后会面临极大的困难,则公民部长可给予其澳洲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澳洲的永居或者公民身份,当他们在澳洲生下孩子后,若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表明,其孩子在回到原住地后,将面临极其“巨大的困难”,比如孩子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无法接受正常的教育或者经受极其严重的歧视等,则可向公民部长要求给予孩子澳洲公民身份。
笔者之前曾做过一个类似的案子,有一对夫妻,他们都是澳洲的黑民,并在其原住地已生有两个小孩。后来,他们在澳洲再生下了三胎。当时他们请求笔者帮忙在澳洲为他们申请永居。笔者研究后发现新公民法中假如孩子在澳洲出生,回到原住国会对他们产生“极大困难”,公民部长有权给与公民身份,这一条例对他们有利,他们的原住国只允许生育1-2个小孩,这使得他们在澳洲生下的三个小孩如果回到原住地,将会面临很多无法克服的困难,并导致其生活将会变得极其艰难。
于是笔者在收集了相关材料后以此为据,向公民部长申请给予其小孩们公民身份,最后获得成功。其实之前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公民法中对“极大的困难”并没有做出相关定义。因此,成功与否,就在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否符合公民部长对于“极大的困难”的理解。一些以此拿到身份的人士,大多都是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提供了“合胃口”的材料,于是喜获成功,并给后人树立了榜样。但是就如之前所说,在2009年11月之后,公民法的这一漏洞遭到封堵。于是这一做法现在就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澳洲出生的孩子,如要获得澳洲公民身份,则父母双方中,必须有一人是澳洲永居或者公民。如果父母双方都不是,则小孩只能在其10岁生日的那天自动获得澳洲公民身份。如此一来,生小孩获永居的传言就不可行了。
传言之二,商业移民中挂名股东可取得永居签证。其实这一传言由来已久。笔者的不少客户在申请商业移民时都问过该方法的可行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听说有成功的个案。但是,笔者在此想再次提醒广大读者,现在移民局对商业移民的审理越来越紧,投资者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成为那个“个案”,最后反而搞得得不偿失。对于商业移民,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申请人必须积极参与到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以及拥有决策权。挂名股东显然无法满足这一条,很有可能在移民局严密的调查中就露陷了。所以笔者向来建议广大签证申请人要即能守法,又能以法为据,获得签证,而不是走什么旁门歪道。在整个商业移民的过程中都需要详细的提供各种各样的管理文件,并不只是挂个名就可以实现的。笔者看到过几个失败的商业移民案例,都是申请人自己想当然的认为,一个好好的案列最后失败,非常的可惜,所以在一开始就需要针对每一个申请人和生意的情况对申请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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