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民主派议员于今年10月初入禀关于《禁蒙面法》和《紧急法》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司法覆核。香港高等法院周一(18日)裁定《紧急法》于“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属违宪。
据中央社报道,高院法官林云浩和周家明在判词中提到,《紧急法》容许特首在任何“危害公安”情况下订立规例,不符合《基本法》;但就“紧急情况”下订立紧急规例,是否合宪,法庭不作裁断。
至于《禁蒙面法》,条文规定非法集结中禁止蒙面,确属合乎宪法。但第3条订明在未经批准集结、合法集会与合法游行下禁止蒙面的条文;以及《禁蒙面法》第5条指出,警方有权要求市民除面罩,实属不合比例,对基本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为达到正当的社会目的之合理需求,因此不符合相称性验证标准。
高院裁定《紧急法》“危害公安”部份违宪,《禁蒙面法》亦违宪。至于申请人要求的解决方法,则有待进一步聆讯决定。
据香港01报道,香港政府10月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引来6宗挑战其合宪性的司法覆核案。24名泛民派议员认为,《紧急法》绕过立法会,赋予特首不受约束的立法权力,有违《基本法》。他们也质疑《禁蒙面法》为何需要涵盖和平集会,如此反而激起更多抗议示威,因此提出司法覆核程序。
司法覆核的全称是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程序,主要审理政府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行为是否合法。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陈淑庄早前预料,聆讯无论哪一方胜诉,案件都会上诉至终审法院,过程中会前往英国听取御用大律师Dinah Rose QC的法律意见,估计整个诉讼费用至少高达500万港元。24名民主派议员先合资150万元,另再众筹385万元。目前众筹资金已经筹集完毕。
责任编辑: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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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12-19 01:50 文/清箫 今天继续讲《古文辞类纂》。上期讲了姚鼐在此书序目中所谓的神、理、气、味、格、律、声、色,这是序目里最关键的部份。下面我会结合该序目以及不同文体的范文,带大家一起欣赏古文,提升鉴赏与写作水平。古文有些写法在现代依然不过时,取决于学者怎样运用。希望能帮到大家。 《古文辞类纂》序目最关键的一段是:“凡文之体类十三,而所以为文者八,曰:神、理、气、味、格、律、声、色。神、理、气、味者,文之精也;格、律、声、色者,文之粗也。然苟舍其粗,则精者亦胡以寓焉。学者之于古人,必始而遇其粗,中而遇其精,终则御其精者而遗其粗者。”一是简介古文分类,二是概述构成一篇文章的神、理、气、味、格、律、声、色。现在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此书的13个文体类别: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传状、碑志、杂记、箴铭、颂赞、辞赋、哀祭。这13类文体或许乍看难以理解,我们不妨进一步归纳,其实可以归为三大类: 1、说理(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 2、记事(传状、碑志、杂记) 3、抒情(箴铭、颂赞、辞赋、哀祭) 这样是不是更加简单清晰了?论辨、序跋、奏议、书说、赠序、诏令之文以理为主;传状、碑志、杂记以事为主;箴铭、颂赞、辞赋、哀祭主写情。透过姚鼐所列文体的顺序,可知他认为学文应当先学议论文,后学叙事文,最后学对辞藻精美要求较高的抒情文。我们试分析他如此安排的原因:无论是否能成为文学家,都要条理清晰,明辨是非,所以议论文是基础。记事文比议论文稍难一点,比如给一个人作传,或写墓志铭,至少要对此人的生平全面了解,并在诸多大小事中取舍,挑出最重要的事,且次序严谨,还要真实,所以很考验功底。至于颂赞、辞赋、哀祭等重在抒情的文体,写作难度更大,但即使写得不好也没关系,至少前面已经学会写最重要的议论文和记事文。 (图:Adobe Stock) 再来看《古文辞类纂》所选文章的朝代比例。其中,先秦文占11%;两汉文占20%;六朝文占1%;唐宋文占59%;明文占5%;清文占4%。唐宋文比例最大,在唐宋文中,大多数都是八大家的作品,即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曾巩、王安石的文章。而六朝文比例最小。上期介绍过“桐城三祖”的文学观,结合上期内容,各位想必不会对上述比例感到意外。…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