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新移民或普通留学生来说,租房是必须要面对的事。不过,如果你对海外租房的相关法律不了解的话,很可能会遭遇闹心的经历。
最近,一名加拿大华人女士M女士就爆料称,自己和儿子在匆匆忙忙的情况下,租了一间房子,没想到才住了不久,就被房东赶了出门,甚至连个人的物品都没来到及拿回来。
事情要从今年2月开始说起,M女士由于丈夫工作地点变换要搬家,孩子也需要办理转学。新学校需要教育局承认的正式租房合同。2月18日,M女士找到房子,并在看房当晚,就和K签订了租期为半年的租房合同,一家三口在3月1日正式入住。
包括M一家三口在内,该房屋上下两层共六间房,有6位租客,都是低收入者或者学生。
在M一家入住3周左右,即3月下旬,有一位名叫J、自称代表租客调查公司(Canadian tenant inspection services)的人来访,M夫妇被告知:K其实不是真正的房东,他是所谓的“二房东”。简单来说,就是K租来的房屋,再假装成房东的身份,将房间分租给其他人来获利。
据悉,这栋房子由物管公司First Service Residential管理。该公司的物业经理T,以每月1300加币的价格,把该屋出租给K,并且要求K自住。但没想到,K不但没有自住,反而把该屋非法转租给别人,做起了二房东。
J受委托,来调查租客的居住实情,之后J还进入屋内,进行了详细的入户调查,检查了每间房的实际居住者和房屋内部情况。
J也看过了M女士和K签的合同,J告知租客们,物管公司准备把“二房东”K赶走,更换门锁后,会和现在的房客重新签署合同,收取租金。
但一直到6月份,物管公司也没有跟租客们提重新签订合同的事情。J表示,物管公司作为房东,和房客K(即二房东)正在进行仲裁。
M女士本来以为仲裁结果出来,踢走了二房东K后,就能和物管公司直接签约。
没想到,期间M因家事要回中国一个月。7月25日,M的丈夫收到了“逐客令”:要求所有“二房客(sub-tenant)”7月31日以前搬离,物管公司拒绝和“二房客”们继续签约。
从接到“逐客令”到要搬走,只有短短6天时间,M的丈夫忙于上班、找房子、打包和搬家,由于实在太匆忙,M女士当时又还在国内,丈夫在7月31日搬走的时候,还落下了很多属于M和孩子的私人物品没来得及拿,31日之后,M的丈夫打算回来取东西时,发现大门已锁,东西取不出来了。
9月9日,M回到温哥华时,丈夫已经被迫搬到附近的家庭旅馆住了一个月。M回到旧的出租屋,透过窗户能看到她和孩子的个人物品。
于是M女士到住宅租赁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反映问题,要求通知房东开门让她取回自己的物品,也跟物管公司的经理T通了电话,但住宅租赁处工作人员发现M女士根本不是逐客令上的当事人。
原来7月22号冲裁结果上面,白字黑字要求搬离的当事人那个“二房东”K,该通知让实施非法转租行为的K夫妇搬离,但上面没有任何一位“二房客”的名字。
9月25号,J表示可以陪M女士取回她和孩子的东西,却发现房屋已经被清空了。
M女士怒气冲冲去到附近警局报警,警局接待员也再一次肯定了,那张逐客令没有M一家的名字。
此后,M女士被物管公司的人告知:因为你们是“二房客”,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任何权利。
M女士觉得自己受了这么大的委屈,难道就没有人该对这件事负责吗?但不论是物管公司,还是住宅租赁处的工作人员都表示:作为“二房客”,M女士唯一能问责的,只有当初骗了他们的“二房东”K。
事实上,根据BC省的房屋转租相关规定,还真是这样。
首先,如果房客要转租房屋,需要房东书面的许可才能实施。但此案件中,“二房东”K显然是没有这个许可。
一旦原房客和新房客签订了转租合约,原房客变身二房东,新房客也就是二房客,他们两方是彼此有法律认定的责任关系的。但二房客的权益只体现在转租合约上,跟一房东和二房东之前签订的合约没有任何关系。一房东也跟二房客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对二房客的权益负责。
因此在M女士的这个案例中,一房东(物业管理公司)无需对二房客(M女士以及其他的二房客)的权益负责。至于说M女士还留在出租屋没来得及拿走的私人物品,在7月31日之后,法律上也不再属于M女士了。
如果真要说M女士在租房过程中有什么错的话,她错就错在没有在租房之前要求审核房东的资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二房客。如果她真要追究责任,她只能是追究K的责任。
在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法治国家,对法律当事人的身份分的很清楚。
其实,这种情况时不时会发生,很多华人在租房的时候,没有想到要去检查房东是不是真正的业主,如果真有什么事发生,这就导致房客的处境很被动。所以在租房之前还是要记得留个心眼,要确认房东是真正的业主,这样你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