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就是说为什么最高法院是这么裁定的呢?核心就是无论这些雇佣的市场调查人员是以公司的结构还是以其他生意结构来运营,但是实际上真正的只是一个人在做这些市场调查。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人的劳动。
无独有偶 Fair work commission 也认为以公司的结构来进行了记帐生意的情款不是分包商而是雇员,因为这实际上是个人在运作。但是我认为这里要具体情款具体分析,需要来看看公司里有多少员工,有多少客人,该客人占总生意额的比例等等。
大家不要紧张,税局也发表了TR2005/16来阐明它的立场,如果所设立的生意结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逃避应付雇员的福利时,税局还是会接受这些生意结构来运营生意的。
当然了,分包商是以公司或者是信托的生意结构运营相对来说比以个人名义来运行和在财产保护及其他方面还是有优势的。
下面有几个方面来分析如何来区分雇员和分包商:
控制:如果是老板在控制什么工作需要做和以什么方式去做,那是雇员
如果老板只需要看到结果而不需要控制工作的过程,而分包商有权来决定如何去做和什么时候去做。这时是分包商风险;谁承担所有的风险在哪里进行的工作工作时间是谁来决定的钱是如何付的,是按小时来付的还是按每个工作来付的这里只给出了基本的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来分析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