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分居后,并不是每一对分居的配偶对如何处理分居后双方财产的事项有争议。
有的分居配偶,通过双方口头商议达成非书面分配协议,然后根据商议的结果分配;
有的分居配偶,双方对财产分配原则作个人协商并作总体确认,然后通过律师根据当事人协商条款制定财产分配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并向法庭递交。 这是根据双方个人意愿通过法庭程序对分居后财产分配作最终裁定;
有的配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对财产总额、可分配财产、财产价值、双方贡献等,必须通过法庭程序方可作裁定。
如何对分居配偶的财产作合理分配,可以参考如下方法:
第一:根据双方协议条件作法庭裁定。
有的配偶双方能够合理地确认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对家庭的贡献,共同合理地确认双方可分的资产以及资产价值,同时共同地确认双方在分居或离婚后彼此在今后生活的真实需求,因此双方愿意友好合理地对待双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向法庭递交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同意书,并要求法庭根据同意书作最终裁定。
法庭在收到要求根据双方同意书作最终财产裁定申请后,根据双方现有财产总值、双方对财产的贡献、今后的需求、以及同意书中所同意分配的条件,如果法庭认为同意书的分配条件符合家庭法合理公正分配的总则,法庭会批准分配条件,并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法庭红章盖印。此裁定即成为永久约束当事人双方财产分配的最终裁定。
如果法庭认为双方同意书的分配条件对一方有很大的不平衡,也即分配条件不符合家庭法合理公正分配的总则,法庭会拒绝对当事人双方财产分配的申请作法律裁定。法庭会要求当事双方抑或对不公平分配条件的背景作补充说明,抑或拒绝、抑或要求当事人对分配条款作修正。
第二:根据双方协议条件签署有制约性的财产分配合约,但不通过法庭作最终裁定。
正如不同的当事人因为不同的原因结婚,不同的当事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分居或离婚,因此,离婚当事人对各自所获得的最终财产分配的条件,获得财产分配的方式,均会有不同的决定及处理方式。
有的配偶单方能够合理地确认对方在婚期对家庭的贡献,愿意合理地确认双方名下可分的资产价值,愿意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在作出合理让步的前提下,尽管对部分资产或部分事项不能达成完全一致,为了避免财产案在法庭长期的纠纷战,一方愿意对婚后财产分配作出让步,即使分配条款不绝对公平,为了减少分居后财产纠纷,同意接受不公平分配条款。双方由此共同同意按个人讨论意愿对婚姻财产作分配。
如果配偶双方愿意采用此方式来解决双方的婚姻财产分配,双方必须得到有执业牌照律师的书面签字,确认当事人得到独立的法律咨询。当事人明白所签分配协议的法律制约性以及法律效应,当事人确认这是当事人个人愿意接受并同意的条件,当事人确认此条约一旦按合同签署,即成为财产分配方案,今后不可翻案或重新追索。
这样的协议,不需要法庭确认,只要当事人根据家庭法原则签署即可,具有同等有效性。
第三:通过法庭程序,要求法庭对双方财产分配问题作最终裁定。法庭裁定是纠纷当事人最后选择的途径,因为家庭法纠纷费用高、程序复杂。
经常有人会问,既然家庭法诉讼案费用高、程序长,为什么还有人上法庭要求裁定?原因很简单:现实生活中,总有不合理行为的人。有的家庭长期由一方主导经济,一方在分居时,不愿意接受与另一方公平分配财产的方式,或者不愿意另一方获得高于自己比例的财产分配结果。因此,经济主导方就会采用强硬的态度, “除非法庭裁定,否则我一分不给 。” 另一方被迫诉诸法庭,寻求合理公正地解决财产纠纷案。
有的家庭因为特殊原因,财产在某一方名下,另一方无任何法律名份。在双方有财产纠纷案后,双方就财产的权利包括拥有权发生争议。当另一方坚持己见,不愿意根据事实来合理分配而以法律名义作借口,拒绝另一方的基本合理权利,当然家庭法庭财产纠纷案就不可避免。
有的家庭长期经济受一方支配,另一方不具有支配权。当双方分居后,一方利用自己的支配权转移资产,从而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权。当资产已被转移,双方关系恶化,因此寻求法庭裁定,包括紧急禁令的行为就不可避免。
因此,夫妻财产分配,是否通过法庭解决,是否可以庭外和解,或者是否根本不需要法律程序来处理·······,这取决于每个个案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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