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们提及了法院界定事实婚姻的判例法依据,现在我们正式看看澳洲法律中,对具体情况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决。
有小孩
根据2011年的案件Ricci & Jones的判决,双方有小孩并非证明双方是事实婚姻的决定因素。法官认为,有小孩本身并不能代表双方一定就是事实婚姻,还是要根据其它的情况,包括关系长短、是否同居、经济上是否混合,是否在外人面前表现得像夫妻等等。
事实婚姻 vs长期性伴侣
在澳洲,还有一系列关于双方到底是事实婚姻、还是仅仅只是长期性伴侣的案件。2012年的案件Jonah & White的原告认为,双方有长期、持续的性关系,所以,双方是事实婚姻,但是,法院不认可。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得出以下结论:
- 双方的家务都是分开的;
- 双方的关系是隐蔽、暧昧的;
- 双方的经济是分开的;
- 双方基本不见对方的朋友;
- 被告认为,双方只是偷情;
- 没有其他的第三方认为,双方是在事实婚姻中。
所以,最后法官判决,双方并非事实婚姻。
无独有偶,2014年的案件Regan & Walsh也有类似的案情。原告认为双方是事实婚姻,但是,被告认为双方只是“炮友”。法官审理案件时认为,双方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没有联名购置任何财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是进入一段排他的正式的感情。法官最后判决,这种情形不算作事实婚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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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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