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经常听到:在澳洲,家庭法不仅保护领了结婚证的夫妻,也保护同居在一起、有着“事实婚姻”的夫妻。那什么样的情况算作是“事实婚姻”呢?
法律规定
根据1975年联邦家庭法的第4条第1款规定,事实婚姻的定义是:
- 双方都没有领结婚证;并且
- 双方没有家庭关系上的联系;并且
- 所有双方关系中的所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夫妻的身份,真实的过着家庭的生活。
第一点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很好理解,第二点家庭关系上的联系则和世界其它地区的规定有些不同。在澳洲,如果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小孩(包括领养的小孩),或者一方是另一方的后代,或者双方有共同的父母,双方就会被认为是有家庭关系上的联系,不能被法律上承认是事实婚姻。
双方关系中的所有证据
法律里并没有详细解释什么情况可以算作是事实婚姻,只是在第4AA条里举了一些常见的事实婚姻的例子。在1986年的案件D v McA中,鲍威尔法官详细解释了从哪些方面的证据可以判断事实婚姻。这些证据包括:
- 双方关系的时间长短;
- 同居的性质和程度;
- 是否有夫妻上的行为关系;
- 双方经济上的混合和独立程度;
- 双方怎么样购买、使用双方财产;
- 对于共同生活的付出;
- 双方关系是否有在州和地区政府注册;
- 双方亲戚朋友对于这段关系的看法。
以后的家庭法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都参考了鲍威尔法官的这些观点。在家庭法的发展中,有很多新的情况出现。哪些情况是事实婚姻,哪些不是,我们下周的文章会具体分析。
结语
如果您不确定您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您可以直接拨打61 2 8084 8341,预定时间,来伟博律师事务所悉尼市中心的办公室: Level 6, 1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和律师见面,详谈您的家庭法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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